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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税款退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计[2006]174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0
实施时间: 2006-12-2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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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地税局各税务分局、市财政局农税中心: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浙地税函〔2006〕450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经研究,对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先缴入国库,再视其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按规定全部或部分办理减免退库。并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征收管理。对纳税人出售自有现住房1年内(以售房时签订的合同(协议)和重新购房签订的购房合同日计算起止日期)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已纳税款;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已纳税款。各税务分局和征收单位在征收时应将上述优惠政策和涉税事项书面告知纳税人,并做好征收台帐。纳税人在申请退税时,征收机关应认真审核售房合同(协议)、税票、购房合同(协议)、购房发票、身份证等有效凭证,并对照政策规定确认退税数额,同时将办理退税结算的相关资料及数据登记、归档、备案。
  二、税款退库。对于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凭售房合同(协议)、完税凭证、购房合同(协议)、身份证、购房发票等有效凭证复印件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连同《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并报送税务分局和征收单位,审核后报市局办理退库,同时建立个人住房转让税款退库清册。
  附件:1.转让房产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略)
     2.税款退库清册(略)
     3.关于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告知书
  附件3:关于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告知书
  各纳税人:
  现将房产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特告知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08号文“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凡个人转让自用5年(含5年)以上[以该房购买时签订的合同(协议)至出售该住房时签订的合同(协议)日止计算。不能提供有效合同(协议)的,按发票或契证日为原购住房起始日]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未满5年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278号文“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有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的规定,明确操作办法如下:
  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先缴入国库,再视其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按规定全部或部分办理减免退库。
  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以售房时签订的合同(协议)和重新购房签订的购房合同日计算起止日期)重新按市场价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已纳税款;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已纳税款;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已纳税款。
  3、纳税人在申请退还税款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合同、税票、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等复印件(所有附送资料须为同一人)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退还手续。
  4、个人转让的营业用房等非住宅类房产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请各纳税人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明确自已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凭居民身份证在签字(盖章)确认栏中填列售房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和联系电话。
  税务机关(章)
  签 字 (盖 章) 确 认 栏
  售房人(签字):
  售房人身份证号码:       税务机关:
  售房人地址:         经办人(签字):
  售房人联系电话: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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