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规费[2005]138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5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38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第一、二、三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的实际情况,现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有关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1、为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从2006年1月1日起(所属月份)由按年征收改按按上月销售收入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对交通运输业的联运业务、建筑业的分包或转包业务、保险业的初保分保业务以及旅游业有其他团队参与接团的业务,其营业收入、保费收入的认定,按营业税的认定办法确定。
  3、异地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随营业税在劳务发生地缴纳。外出施工企业在劳务发生地随营业税就地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后,其缴纳的费款在当年总机构缴纳的金额中扣除。房地产企业的预收房款在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时应一并计算收入。
  4、对代开发票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其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在开具发票时随营业税同时扣缴。
  5、对不到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也相应免征。
  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关于印发 2014/3/13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河南 豫政办[2004]85 2004/8/1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体育彩票业务费专项资金 浙财综[2024]22 2024/10/22
江苏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苏财规[2016]24 2016/7/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 云政办发[2008] 2008/4/2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 桂财教[2009]15 2009/11/13
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 财农便[2012]34 2012/7/3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科 豫财科[2023]58 2023/12/15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第二批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的 苏财农[2016]67 2016/7/6
江苏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专 苏财教[2016]17 2016/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