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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2005年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征[2006]51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9
实施时间: 2006-5-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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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税局、市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关于新版发票启用的有关精神,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2005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函〔2005〕5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新版发票的使用、管理及印制等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地税发票的使用要求
  地税发票改版后,发票种类和规格变化较大,为了认真做好新版发票的印制和使用,除省局文件规定以外,对部分新版发票的使用范围和要求明确如下:
  1、浙江省嘉兴市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电脑版)。供从事文化体育业(含培训)单位和个人使用,开具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电脑开具发票的条件。个别单位和个人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浙江省嘉兴市娱乐业专用发票(电脑版)。供从事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开具娱乐业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电脑开具发票条件或使用税控装置。在税控推广应用之前,个别单位和个人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使用统一定额发票。
  3、浙江省嘉兴市旅游业专用发票(电脑版)。供从事旅游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开具旅游业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电脑开具发票的条件。
  4、浙江省嘉兴市广告业专用发票(电脑版)。供从事广告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开具广告业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电脑开具发票的条件。
  5、浙江省嘉兴市旅店业专用发票(手工版、电脑版),供从事旅店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原则上应具备电脑开具发票条件或使用税控装置,个别单位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使用手工版。
  6、浙江省嘉兴市服务业统一发票(手工版、电脑版)。供从事不适合使用专用发票其他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如饮食(电脑版)、中介、拍卖、冲印、代理、劳务等不适用样本所列举的行业。
  7、浙江省嘉兴市限额统一发票(手工版)、浙江省嘉兴市定额统一发票(定额版)。供不适用样本所列举的行业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8、浙江省嘉兴市建筑业专用发票(手工版、电脑版)。供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和委托代征的单位必须使用电脑开具发票;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9、浙江省嘉兴市房屋出租专用发票(手工版)。供从事房屋出租业务的单位使用,个人可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0、浙江省嘉兴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电脑版)。供从事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开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电脑开具发票的条件。
  11、浙江省嘉兴市税控统一发票(税控版)。供使用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分行业,但在安装税控装置时要做好税目鉴定。
  12、浙江省嘉兴市出租车专用定额发票(定额版),供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13、浙江省嘉兴市地税票证工本费专用发票(手工版、电脑版)、浙江省嘉兴市地税票证工本费专用定额发票。供各级地税机关收取地税票证工本费时使用。
  二、新版地税发票的印制要求
  1、各县(市)税务机关在批准印制具名发票时,应尽可能与新版地税发票样本保持一致,个别单位的特殊规格除外,但使用的发票字体、字号、印色必须与新版地税发票样本一致。
  2、地税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蓝色。各县(市)地税机关在印制具名发票时,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发票的版面金额或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3、普通手工版发票按每本25份装订;定额发票每本50份装订;税控收款机专用卷式发票分每卷100份。
  4、凡申请电脑开具发票(含具名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单位经营范围安装相应的开票软件。个别具名单位规格特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将开具电脑发票申请书、打印的发票样张报县(市)局批准。
  5、市局在印制新版发票时,手工发票的面额将与省局样本保持一致,个别单位需要大面额的,可申请电脑开票或到税务机关代开。
  6、发票的版面印制和防伪要求按省局文件要求办理。
  三、新版地税发票的启用和工作要求
  1、启用时间。新版地税发票自2006年1月1日起使用,原已印制的旧版地税发票(包括各单位在2006年5月1日前印的具名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6年12月31日止。嘉兴市2006年5月1日起开始印制新版发票。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市一律启用新版地税发票,旧版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2、清理缴销。各县(市)局、市本级各分局应结合旧版地税发票的库存和发售情况,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辖区内已购用旧版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收缴(包括具名发票),防止旧版发票流失、失控或超期使用。各级税务机关在2006年12月1日后停止对外发售旧版发票,各县(市)局、市本级各分局从2006年12月15日开始清理收缴,2007年1月10日前结束,并于2007年1月10日前将清缴收缴情况纸质上报市局征管处。
  3、发票销毁。各县(市)局收缴的旧版发票由各县(市)局按规定负责办理销毁,市级本各分局收缴的旧版发票统一交市局发票仓库,由市局征管处负责办理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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