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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征[2005]23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21
实施时间: 2005-3-2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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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税局,市地税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欠税公告信息报送时间及公告操作程序
  1、市本级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应落实相关科室对欠税信息进行逐户核实,按欠税纳税人的经济性质分别在每季度后或每半年度后25日内将拟公告的欠税信息上报市局征管处。经市局计财处核对无误后,按规定程序正式行文公告。属《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欠税公告下发至各税务分局,并在办税服务厅张贴(稽查局不再张贴欠税公告,但应及时将清欠情况通报主管税务分局);属《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由市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对外媒体公告。
  2、各县(市)局需公告的欠税信息,经基层主管税务分局、稽查局逐户核实后上报县(市)局征管科,经计财科核对无误后,按规定程序正式行文公告。属《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各县(市)局应以“××县(市)地方税务局”名义印发公告,由各基层主管税务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张贴。属《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应在每季度后或每半年度后25日内以局函形式报送嘉兴市局,由市局征管处正式行文公告,并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对外媒体公告。
  3、对走逃、失踪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情况,市本级各税务分局、稽查局随时上报市局,由市局以局函形式上报省局;各县(市)局以局函形式随时直报省局。
  4、按规定应由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的欠税信息,由市局在嘉兴地税网站(外网)、《嘉兴日报》等媒体上进行公告。
  二、欠税公告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明确欠税公告工作中相关部门的职能,密切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做好宣传工作。要发挥欠税公告的作用,结合相关法定手段,切实加强欠税管理工作。
  2、各单位要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前期纳税人欠税信息逐户进行核对确认。对《办法》第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不公告的四种欠税情形,各单位在认真核对的基础上,应建立备查档案,妥善保管。今年首期公告欠税时,以2004年度末的欠税作为欠税余额,2005年1—3月份的企业、单位欠税和1—6月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欠税作为新增欠税。以后公告欠税时,以上期公告前的欠税为欠税余额,当期欠税为新增欠税。今年需嘉兴市局首期公告的欠税信息,请于2005年4月25日前上报市局。
  3、欠税公告信息核实、报送,应填制《欠税公告信息表》。(见附表1)
  三、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1、欠税公告信息表(略)
     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见:浙地税发[2005]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见:国税发[2004]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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