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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征[2005]57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8
实施时间: 2005-7-8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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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分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浙地税发[2005]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及我市地税工作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目前市本级纳税人报送的涉及财务会计数据的报表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数据一览表(即十八项财务指标)”,以及重点企业另行报送的“企业税收、税源情况表”、“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货物劳务表)”,均为TF2000数据库所需,且大部分企业纳税人都已实行网上申报,所报数据和表式为“网税系统”所设定,所以在省局未对软件作修改前,以上报表仍需纳税人继续报送。
  二、对涉及减免税、抵扣类申请等需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除法律法规及总局文件规定必须报送外,其余按《办法》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征收过程中已报送过的,不再重复报送。
  三、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税务分局纳税服务科统一采集、录入信息系统,按照“一户式”存储的要求进行管理。各税务分局应当根据各个部门工作职责、使用需求确定权限,授权使用,实行信息共享,使信息数据在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审核审批等各项管理工作中真正发挥作用。
  四、实行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的纳税人,应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有关报表,邮寄申报以发出邮戮日期为限;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纸质财务会计报表按半年度汇集上报,报送时间为当年的7月份和次年的1月份。
  五、税务分局纳税服务科应在收到财务会计报表的次月5日内,整理并向分局档案室移交。对已进行纳税申报但未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应制作清单,移交分局纳税评估科,由后者负责督促催报;对纳税申报和财务会计报表均未按期申报与报送的纳税人,由纳税评估科直接根据《未申报企业清册》,负责催报。
  六、各分局应结合贯彻实施《办法》之际,梳理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项中应报送的各种报表、资料,列出清单,明确具体报送名目,以宣传资料形式分发、告知纳税人。同时,将《办法》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张贴宣传,以便于纳税人的理解、遵从与监督。
  七、各分局在贯彻实施《办法》过程中若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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