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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政[2004]163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9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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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4]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发展实际情况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调整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调整扩大至市政府确定的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域100平方公里范围,即在原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基础上,对三环界线内尚未纳入征收范围的部分全部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以及嘉兴市秀洲工业区规划区域。
  二、对新纳入征收范围的区域,征收标准按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嘉政办发〔2002〕88号文件规定的第三等级0.8元/平方米执行。
  三、对建制镇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仍按嘉政办发〔2002〕8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调整后,涉及的其它相关税(费),各分局应按现行政策作相应调整。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核实征收依据,及时调整、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组织税收入库。
  五、本通知从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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