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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法[2003]55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18
实施时间: 2003-3-18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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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征管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地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现将省局制定的《浙江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尚未按规定设置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县(市)地方税务局,务必要按照省局的要求在2003年3月底前做好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设置和人员调整工作,并将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设置和人员调整情况报市局备案。
  二、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具体标准是:单位查补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个体工商户、个人查补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要在2003年3月底前确定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具体标准,并报市局备案;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达到审理委员会审理标准的案件,应在调查终结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
  三、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必须严格执行涉税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有关规定,发现涉嫌犯罪税务违法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为进一步提高重大税务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市局将在7月份对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进行一次质量评审。
  五、此前本局有关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附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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