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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定期定额民主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征[2003]118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14
实施时间: 2003-8-1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2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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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征管局:
  现将《嘉兴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定期定额民主评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个体税收民主评议是税务机关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双定管理原则,在核定和调整定额时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程序,也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精神体现。各征管局对此要予以足够重视,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贯彻执行好《暂行办法》为契机,加强和规范个体税收民主评议工作,推进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定期定额民主评议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和规范个体税收民主评议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个体税收民主评议是指各级民主评议组织按照分级定位、量化定额要求,对评税人员提出的个体双定户的等级确定、定额测算、测评标准等合理性进行讨论和评议并提出调整意见的一项制度。
  三、各征管局应当按街道建立个体税收民主评议小组,下设的各办税服务站应当建立以乡镇为单位的个体税收民主评议小组,在本局的统一安排和具体指导下,开展个体税收民主评税工作。个体税收民主评议的日常工作由管理三科负责。
  四、个体税收民主评议小组的工作责职是:
  (1)负责本辖区内个体双定户定额的评议工作;
  (2)定期召开辖区内个体行业定额分析会;
  (3)探讨和分析定额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4)交流和沟通相关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管理情况;
  (5)其他有关个体定额的相关工作。
  五、个体税收民主评议小组由各征管局管理三科科长任组长,成员由个体税收管理人员、基层政权干部、工商、国税管理人员、个体协会,及纳税人代表等组成。其中纳税人代表不得少于25%。以乡(镇)为单位成立的个体税收民主评议小组,其人员构成也应符合上述要求,办税服务站负责人任民主评议小组组长。
  六、个体税收民主评议小组中非地税部门人员,由主管税务机关聘任,原则上一年一聘,并发给聘任证书,聘任时要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
  七、个体税收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实行一月一评制度,由组长召集,出席人数不得少于90%,并确定专人负责记录。个体税收评税人员应在每次民主评议前制定拟提交评议的定额核定或定额调整的方案,提出定期定额建议数据,解答评议人员相关问题。
  八、个体税收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可对纳税人分行业、分地段、分规模进行不同的评定,评定时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纳税人和市民代表参加旁听,并善于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
  九、个体纳税户定额经民主评议后,由征管局按规定的程序报经市局批准后,制作《定额核定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同时将本次评定后的定额上墙公布,接受广大纳税户和群众的监督。
  十、各征管局要定期组织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学习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定期定额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遇有税收政策变化,要及时贯彻到位,提高民主评议质量,规范和完善民主评税工作。
  十一、民主评税小组成员中与所要评议的个体工商户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的5种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自觉回避,不能自觉回避的,可由民主评税小组组长责令其回避。
  十二、民主评税小组成员要加强自身建设,做到廉洁自律,秉公评议,树立良好的民主评税形象。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调离民主评税小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办法由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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