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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北京市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会[2010]50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4-7
实施时间: 2010-4-7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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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4号)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0]8号)的要求,为做好北京市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和汇总工作,现将报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信息报备的范围、形式
  在北京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均在本次基本信息报备范围之内。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实行书面报备与网上报备同步进行。
  二、基本信息报备的方法、内容
  北京市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在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acc.gov.cn)上进行2010年添加报备数据工作,进行报备提交;二是按照本文件要求下载表格填报数据,发送至北京市财政局基本信息报备专用邮箱;三是会计师事务所将下载填报的表格进行打印、签章后报送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
  (一)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上填报方法
  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基本信息报备之前,必须先核实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的数据资料是否与本所实际情况一致。
  1.系统数据与实际情况一致时,在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上的“基本信息报备”菜单中按规定添加报备数据后,进行报备提交。
  2.系统数据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在添加报备数据的同时应办理变更备案确认,具体情况如下:
  (1)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或股东、分所负责人、办公场所等项目与系统中信息不一致的,在添加报备数据的同时进行变更,并及时按照要求向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相关“变更备案”材料。经审核无误,市财政局即予以进行确认。
  (2)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设立方式、批准文号、批准日期等属于会计师事务所不可修改信息,但又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应将变更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由财政部门核实后进行确认并修改。
  (3)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等项目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事务所在添加报备数据时可自行在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上进行修改变更,变更后信息直接生效。
  (二)下载表格,填报相关数据
  登陆北京市财政局网(网址:http://www.bjcz.gov.cn/)或登陆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网址:/),下载本文件的附表并按照要求在下载表格中直接进行数据填报,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填写附表一至附表四;分所填写附表一至附表二,所下载的表格不能随意更改。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发送至北京市财政局基本信息报备专用邮箱:bbxx@kj.bjcz.gov.cn
  (三)报送的书面材料
  1.将发至专用邮箱的附表打印并上报;
  2.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3.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
  4.对本年度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说明或保单复印件;
  5.上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表;
  6.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除按照上述要求做好北京市的基本信息报备工作外,还需要向财政部报送有关材料,具体要求登陆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www.acc.gov.cn)查看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0]8号)。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1)“基本信息报备”经财政部门确认后,系统将根据报备数据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基本信息进行更新。对事务所、分所不满足设立条件的,系统显示该所进入整改状态(即:非正常执业)。与此同时,我局也将按照财政部24号令的规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如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满足设立条件,我局将撤回设立许可。
  (2)发生变更备案需要上报财政部门的备案材料内容,请登陆北京市财政局网站——财政热点——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中查看《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变更备案的说明》。
  (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遗忘登陆会计行业管理网密码的,需向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密码重置申请,重置后的密码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
  (4)填报附表需注意的问题
  1.下载的表格有公式设置,要录入数据填报,请不要在表格内粘贴复制,以免影响数据汇总;基本信息报备内容除股东(合伙人)、从业人员数以填报日的实际情况为准外,其他数据以上年年度报表为准,金额单位为:万元(不保留小数);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的有关数据包含分所,且网上填报内容与书面报备材料必须一致。
  2.附表二: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如果股东人数不够填列,可在中间插行;日期统一输入格式为:XXXX年X月;股东明细人数应与附表一中股东(合伙人)总数相等;股东出资额应与附表一中注册资本(出资额)相等。
  3.附表三中在本事务所的工作时间,合并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本所执业时间应连续计算。
  四、有关要求
  (一)为全面掌握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基本情况,通过汇总,分析行业发展趋势,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按照财政部要求,今年的基本信息报备增加了工作难度,比以前年度需要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多且复杂。希望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给予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按规定时间完成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对未按规定报送材料的事务所,将按照财政部24号令《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基本信息报备的书面材料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公章,并在2010年5月31日之前报送到北京市财政局服务大厅——会计处咨询台。2010年5月31日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上的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结束,网上基本信息报备窗口同时关闭。
  二○一○年四月七日
相关附件:
附件:分所基本信息报备附表.xls    
附件: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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