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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选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征[2002]52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12
实施时间: 2002-3-12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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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征管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发挥税务机关的整体管理功能,加强征管局与稽查局之间的工作联系和协作,也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选案工作,提高税务稽查对象产生的透明度,充分体现税务稽查的公正和公开性,实现以查促收、以查促管的目的,不断加强税收征管水平,现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市本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税务稽查选案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成立嘉兴市地方税务局选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选案委员会”),选案委员会主任由市局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局税政处、外税处、规费处、计财处、征管处、法规处、各征管局和稽查局的负责人组成。
  选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确定税务日常稽查选案的总体思路,根据地税局中心工作,拟定选案方向和计划;
  2.组织、协调征管局与稽查局之间的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
  3.协调与选案相关的有关工作;
  4.讨论、审定稽查对象的产生。
  (二)选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选案办”),选案办主任由市局征管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各征管局和稽查局指定一名科长参加。
  选案办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选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研究并征求征管局和稽查局及各有关业务部门意见,负责搜集、整理、汇总各时期日常案源线索(稽查对象),并提请选案委员会审定;
  2.督促征管局与稽查局之间联系和协作有关工作的具体落实;
  3.督促稽查对象实施及检查情况的跟踪等;
  4.定期向选案委员会分析、汇报稽查对象的实施情况和征管局与稽查局工作联系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三)各征管局和稽查局应指定一名分管局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各征管局管理四科和稽查局综合科为信息传递和工作联系的职能科室,参加选案办的成员也是各征管局和稽查局负责选案工作的联络员。
  二、选案委员会议事程序
  (一)选案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联系会议;
  (二)选案委员会实行集体研究和决策;
  (三)涉及需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由选案办提供书面材料;
  (四)经选案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选案办负责组织实施。
  三、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
  (一)日常稽查案源:主要由各征管局和稽查局根据日常征管及有关财务指标变动情况,采用人机结合的选案方法提出案源,送选案办汇总整理后,报选案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税务稽查。
  (二)专项稽查:由市局各业务部门根据上级布置任务和市本级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议,送选案办汇总整理后,经选案委员会研究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公民举报、部门转办和上级交办案件,由稽查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直接组织实施税务稽查,同时报选案办备案。
  四、征管局、稽查局应传递和反馈的信息
  (一)征管局应传递和反馈的信息
  1.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日常税收征管,以及在税务稽核评税过程中发现有偷、逃税嫌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信息;
  2.纳税人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或虽按期申报但未按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经两次催报催缴无效,需稽查局配合的有关信息;
  3.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过程中,需稽查局配合的有关信息;
  4.连续三年以上未纳入税务稽查的纳税人;
  5.信息交换中了解到的有关偷税情况;
  6.稽查局传递、提供给征管局有关被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信息的落实和反馈情况;
  7.稽查局传递给征管局有关加强税收征管建议的落实和反馈情况;
  8.其他需传递的信息。
  (二)稽查局应传递和反馈的信息
  1.日常稽查对象的税务检查结果;
  2.日常稽查对象的税务执行结果;
  3.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加强征管的意见和建议;
  4.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问题的连带企业信息;
  5.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税务人员有关问题的信息可直接向局领导汇报或向监察部门传递;
  6.其他需传递的信息。
  五、信息传递与反馈的流程
  (一)征管局、稽查局以及市局各业务部门对需传递的信息要定期进行归类、整理,经局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于每季末20日前通过《税务稽查案源选送单》移送选案办。选案办受理后,负责整理、汇总案源线索,提出需检查对象的初步名单,提请选案委员会讨论审定。
  (二)经选案委讨论审定的稽查对象,由选案办移交稽查局。稽查局应于受理后十日内将分解落实情况告知选案办。
  (三)检查处理结束后,稽查局应将检查结果和执行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好《检查结果反馈表》一并反馈给选案办。由选案办整理后,分发给有关征管局。
  对一些特殊、紧急的事宜,可不受上述程序限制,征管局应及时通过《征管与稽查工作急件传递单》或口头请示市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直接移送稽查局处理,事后再按上述程序补办有关手续。
  六、征管与稽查工作配合
  各征管局和稽查局要树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做到涉税信息收集制度化、形式标准化、传递规范化,使市局机关与各征管局和稽查局以及基层局之间相互协调、联结为一个整体,充分发挥整体管理功能。
  移送选案办的案源一旦被确定为稽查对象后,由稽查局分解落实、实施检查,征管局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的征管资料和稽核评税资料;稽查局需做好对被查纳税户稽查相关资料的积累、汇总、分析工作,及时向市局领导、选案办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反馈检查结果等有关信息。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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