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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通信线路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允许扣除设备价款的具体设备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函[2008]2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13
实施时间: 2008-2-13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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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规定,参照建设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设备价格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04]74号)有关设备与材料划分标准规定,经研究,现将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在省内通信线路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允许扣除设备价款的具体设备名单(第一批)列举如下。并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一、设备名单
  (一)移动设备:交换机(含端局、关口局、汇接局、分组网、智能网)、移动通信设备(收发信基站、直放站)、天馈线及辅件、铁塔及铁件(角钢塔、钢管塔、抱杆、走线架、H杆平台、避雷架)。
  (二)数据设备:LMDS设备、固话交换机、智能网设备、前置交换机、VOIP网关、VC网关、VOIP网守、VC网守、MCU、ATM交换机、FR交换机、防火墙、路由器、三层交换机、服务器、宽带接入服务器、软交换设备、CMTS、PDH光端机、FSO、尾纤、光纤收发器、5.8G设备、ATM接入复用器、窄带V5设备、PCM设备、DSLAM、IAD、以太网交换机、协议转换器。
  (三)传输设备:微波设备、光纤通信数字设备,包括:ADM设备、光端机、波分设备、ODF(光纤)/DDF(数字)配线架、中继设备、卫星地球站设备。
  (四)电力、电气设备:电力变压器、互感器、稳压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电力电容器、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动力及环境监控设备、蓄电池(组)、开关电源、UPS、配电箱、发电机/油机。
  (五)通风设备:空气加热器、冷却器、风机、除尘器、空调机、风(机)盘管、过滤器、风淋室。
  (六)自控设备:计算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
  上述设备主体以外但属于设备成套供货范围并随同设备主体到货,且其价款与设备主体价款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零件、配件、附件等也可作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二、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在省内通信线路工程计征营业税允许扣除价款的设备,均以上述列举的名单为准。
  三、允许扣除设备的价值、数量分别以购买设备的正式发票上注明的实际采购价、工程实际使用数量为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除已正式上报省局进行设备审核确认尚未批复的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在省内通信线路工程已征税款允许退还外,其他因政策未明确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二OO八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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