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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申报模块启用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函[2008]2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30
实施时间: 2008-1-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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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第一个预缴申报时期已近,新税法预缴申报涉及税率调整、申报表更替、总分机构纳税人预缴方式改变等事项。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下发后,省局紧急抽调人员,组织对征管系统和对外服务系统涉及企业所得税业务的模块进行相应的修改。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模块,除了启用新的预缴申报表、修改基本税率外,还新增了总分机构信息维护模块、改进完善了应税所得率核定模块原有的功能、规范了申报数据的采集、理顺了申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必须执行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模块,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仍执行旧的申报模块(07年版,也作了部分修改)。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模块的有关操作手册、业务需求文档即将下发各级税务机关使用,鉴于新旧企业所得税申报模块业务流程变化较大,为确保新企业所得税申报模块的顺利运行,现将有关准备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征收户应税所得率调整维护。省地税局和省国税局联合下发的闽国税发[2008]5号文调整了全省各行业应税所得率标准,并规定今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中不得再采用带征率等其他核定征收方式。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执行闽国税发[2008]5号文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核定征收纳税人进行逐户清理,调整确定应税所得率,并按下列方法及时在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调整维护。应税所得率的清理调整事项工作量大,时间紧,各级地税机关应妥善部署、责任到人,按月预缴的必须在1月31日前调整到位,按季预缴的要在3月31日前完成。
  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模块启用前,清理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数据应在“管理服务子系统(二层)-税基管理-企业定额申请审批-应税所得率核定”中进行调整维护,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模块启用后,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数据可在后台自行链接;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模块启用后,有关应税所得率维护应改在“税基管理(三层)-日常管理-应税所得率(征收率)核定”中进行,并可实现批量修订。各市、县(区)地税机关要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征管系统中应税所得率的调整维护工作落实到位。
  二、总分机构纳税人认定。新税法规定以法人作为所得税纳税人,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抓紧对所辖区内具总机构性质的纳税人和原按旧税法规定作为独立纳税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下同)进行清理认定,总分机构纳税人的清理认定工作要求在3月31日前全部完成。
  前一时期,各级地税机关已按省局要求对总分机构纳税人进行了初步的排查,这次清理认定工作要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更加认真细致,具体如下:
  1、总机构纳税人分别按照分支机构跨省市(含厦门,下同)设立、省内跨市、县(区)设立、既有跨省市设立也有省内跨市、县(区)设立等三种情况进行清理认定;
  2、非法人分支机构分别按照与其总机构跨省设立、省内跨市、县(区)设立等两种情况进行清理认定。
  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模块启用后,总分机构纳税人的清理认定信息要及时在“税务登记(三层)-税种登记-税种申报信息”中的企业所得税项进行总分机构信息维护。
  3、由于总局关于跨省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尚未正式下发,省局也暂未进一步研究制定省内跨市、县(区)总分机构汇总缴纳管理办法。在跨省、省内跨市、县(区)总分机构纳税人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前,清理认定的总分机构纳税人预缴期限暂确定为按季预缴。
  三、规范申报及数据采集。在旧企业所得税申报模块中,部分税务机关未能严格依照申报相关规定规范完整地采集申报数据,仅在通用地方税费申报模块中简略地采集收入总额、应纳税款等部分申报数据,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基础。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模块启用后,申报表数据录入、采集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表数据必须完整录入,通用地方税费申报模块不再允许申报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以后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使用08版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模块,申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应使用0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月(季)预缴、核定纳税申报模块;
  2、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模块启用后,A、B两类预缴申报表申报各行次的累计列均由系统自动计算,为防止因纳税人计算差错等原因出现纸质申报数据与征管系统数据不符,申报大厅工作人员应切实加强工作责任感,对有关申报数据必须认真加以核对。凡纸质申报数据与征管系统数据不符的,应即时退纳税人重新计算填报。今后,因申报大厅工作人员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税企申报法律纠纷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对采用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和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预缴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申报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纸质审批文件。大厅申报工作人员应予以核对,以确保应纳所得税额无差误。
  四、及时反馈模块运行存在问题。由于时间紧,企业所得税申报模块修改工作相对仓促,运行初期可能存在操作不熟练、运行不稳定等问题,各级地税机关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应及时收集模块运行出现的问题、细心研究潜在的问题,结合申报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科学、合理的完善建议,以便省局进一步优化模块,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质量、效率。涉及模块修改完善或新增业务需求的,应及时逐级汇总上报省局研究处理。
  五、各市、县(区)局应成立由征管、税政、信息等人员组成的临时工作小组,负责2008年1月份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模块启用后的相关工作事项,工作小组应在申报模块启用后及时地先行熟悉、掌握申报模块业务流程,确保预缴申报工作顺利进行。
  二OO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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