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函[2008]15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22
实施时间: 2008-7-22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47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4]1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4号)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调整年审审批权限
  年审审批工作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完成,报地市局备案。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地货运业税收管理实际,组织开展实地调查,确保年审工作取得实效。
  二、调整年审时间
  年审时间为每年1月至2月。各地应将上一年度所有被认定为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列入年审范围,有序推进年审工作。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汇总分析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管理及年审工作情况,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向省局报送年审工作总结。
  三、其它未尽事宜,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4]135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管理的紧急 鄂地税发[2007] 2007/7/4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收费年审及许可证管理工作的 皖价费[2007]59 2007/3/14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4] 2004/11/29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201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交叉年 闽价费[2012]51 2012/12/3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在全省开展公路、内河货物运输 黔地税发[2007] 2007/8/7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 宁夏回族自治区 2010/9/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本市货物运输业营业税 沪地税货[2009] 2009/12/22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 晋地税税一发[2 2004/7/12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加 内国税流字[200 2000/5/3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的 厦地税函[2009] 2009/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