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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台地税政发[2008]21号
发文部门: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21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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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台州市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市局制订的《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局。
  1.本《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以国家统一规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见台地税发〔2008〕14号文件附件2)为标准,对产品和行业进行分类,各单位在实际执行时,可对照该分类的具体规定,对产品和行业进行分类,确定应税所得率。
  2.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不低于本规定的具体适用应税所得率,并报市局备案。
  3.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上级税务机关有明文规定或调整相关应税所得率的,则按明文规定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附件: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产品、行业分类 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
制 造 业 酒的制造、焚化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包括鞭炮、焰火产品、医药中间体等)、粘土砖瓦 13
船舶制造 10
模具、眼镜制造 9
其他制造业、农产品初加工业 5
批发和零售   5
贸易业
建 筑 业   7
娱 乐 业   20
交通运输业(除代开票货物运输外) 包括装卸、搬运 5
水 力 发 电   10
住宿餐饮业、旅行社、清洁服务、 居民服务   8
仓储邮政业、   10
文化体育业、社会福利业
其 他 行 业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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