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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发文文号: 衢地税发[2009]91号
发文部门: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20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衢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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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浙政发[2007]42号)等规定,现就我市(包括所属各县〈市〉、区)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在我市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即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
  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三、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车船税按年征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当日。机动车车船税实行按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次性缴纳,即无论纳税人何时投保“交强险”(除新购置车辆外),都应缴纳本年度全年应纳税款。
  新购置的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计算。
  五、车船税依照下列适用税额缴纳:

类别

计税标准

税额(元)

载客汽车 大型客车: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每年每辆 540
中型客车: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每年每辆 480
小型客车: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每年每辆 360
微型客车: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每年每辆 240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年每吨(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60
摩托车 每年每辆 60
船舶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年每吨 3
净吨位201—2000吨的,每年每吨 4
净吨位2001—10000吨的,每年每吨 5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年每吨 6
  六、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前已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对不购买“交强险”或跨区域购买“交强险”但尚未扣缴车船税的车辆、船舶,由纳税人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七、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并在开具“交强险”发票时在相应栏目开具车船税税款,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纳税人缴纳车船税获取保险单及发票后原则上不再开具完税凭证,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开具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可于次月15日以后,凭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发票和身份证等到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开具。
  八、纳税人应当主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保险机构)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
  纳税人拒绝提供车船相关信息,拒不缴纳车船税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通告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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