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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税收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9]6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9-22
实施时间: 2009-9-22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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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09年税收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ΟΟ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税、为民理财、务实创新、廉洁高效”的工作理念,进一步科学组织收入、深化征管改革、优化纳税服务、加强队伍建设,与时俱进深化细化税源管理,根据省局2009年工作要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组织考核工作由省地税局组织,日常工作由省地税局征管处牵头。各市、县(市)地税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考核工作。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考核合计最高得分100分,其中每项工作考核扣分最大值限于该项目应得分)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专项考评工作按照省局有关文件,折算分满分分别为15分、15分和15分。
  1.完成2009年度省局下达的收入计划分配表上的组织税收收入任务的,得15分。
  2.税收收入预测考核,最高得2分。具体评分标准为:各市局本级全年各月税收收入预测综合误差率(各月度误差率的平均数)不超过2%(含)的,得2分;综合误差率在2%~3%(含)之间的,得1.5分;综合误差率在3%~4%(含)之间的,得1分;综合误差率在4%~5%(含)之间的,得0.5分;超过5%的,不得分。各县(市)局全年各月税收收入预测误差综合误差率不超过2%(含)的,得2分;综合误差率在2%~4%(含)之间的,得1.5分;综合误差率在4%~6%(含)之间的,得1分;综合误差率在6%~8%(含)之间的,得0.5分;超过8%的,不得分。
  3.三项规费收入(包括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入库数)不低于2008年征收数的,得5分。2009年度地方八税(包括《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烟叶税的入库数)与营业税收入之和占税收收入比重不低于2008年度比重的,得3分。超过考核目标的,予以加分,最高加2分。加分条件为:比重低于50%的部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比重在50%(含)~60%的部分,每超过0.5个百分点加1分。2009年度比重高于60%(含)的,直接得5分。
  1.组织、落实好帮扶企业“春雨”专项行动各项活动的,得3分。“十项便民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每一项扣0.5分;未按时上报有关总结材料的,每项(次)扣0.5分。
  2.认真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加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宣传,积极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宣传,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安全网”的积极作用;加强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等“用税人”关于税收收入形势宣传的,得3分。未按要求积极做好有关宣传工作的,每项扣0.5分。
  3.认真组织开展与“数据大集中”相适应的管理模式调研,向省局有关处室报送调研成果的,得2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4.认真组织做好《税友2006》快捷查询管理软件、不动产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软件推广应用工作的,得3分。本级未组织推广的,每项扣2分;未按时推广到位的,每项扣1分;所属税务分局(所)未按时推广应用到位的,每一单位每项扣0.5分。
  5.继续深入推进国地税协作,做好门征税款委托国税代征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信息共享等工作的,得2分。所属税务分局(所)未执行到位的,每一单位每项扣0.5分。
  6.依托《税友2006》,进一步深化税源间接控管模式,落实《日常税源管理下户工作规范》、《信息采集工作规范》等制度的,得2分。制度办法执行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0.5分。
  7.大力推广应用机打发票,机打发票用票量占总用票量比例比上年提高5%以上且开票户数比上年提高5%(含)以上的,得2分。其中一项未达标的,扣1分。
  8.全面开展税源分析、税收预测预警分析、税收管理风险分析和政策效应分析,加强税收(费)政策的收入效应、效益分析,税收(费)征管质量分析,及时制定组织收入预案,不断增强组织收入的前瞻性、主动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按时按要求向省局相关处室报送有关材料的,得2分。未报送的,不得分;未及时报送或分析过于简单的,每次扣0.5分。
  9.根据省局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选择规定行业开展纳税(费)评估工作并形成行业评估指标体系的,得2分。未组织开展的不得分;开展但未形成行业评估指标体系的,扣1分;未及时报送有关报表和总结等材料的,扣0.5分。
  10.根据省局要求,加快全面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企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扣缴申报月平均覆盖率超过95%的,得2分;月平均覆盖率在90%~95%(含)之间的,得1.5分;月平均覆盖率在85%~90%(含)之间的,得1分;月平均覆盖率在80%~85%(含)之间的,得0.5分;月平均覆盖率在80%(含)以下的,不得分。被考核的企业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非正常户、纯社保户、门征户、委托代征户、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以及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分店、营业部等。
  1.对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奖励的单位以及有关工作被省局以文件、会议材料或简报形式予以肯定或推广的,文化建设成效显著的,或者向省局提交的专题调研报告受到省厅、省局表彰的,为全省作出特殊贡献的,额外进行加分,标准为:省部级(含)以上奖励每项(次)加1分;其余每项(次)加0.5分,多项累计最高加5分。
  2.本年度内有干部、职工受到党内警告(含)以上或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或班子成员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或者执行省局要求不力,因工作失职造成行政责任事故的,或者因定额核定或调整不合理,造成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发生等不良影响的,不予表彰奖励。
  三、奖项设置考核按得分情况评出先进,表现突出或工作贡献较大,在本地区或全省地税系统具有一定影响的,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务系统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2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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