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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衢地税发[2006]74号
发文部门: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7
实施时间: 2006-8-7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衢州
阅读人次: 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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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规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的开具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装企业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经营活动的,申请开具、缴销《外管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开《外管证》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2、中标通知书及复印件;
  3、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复印件;
  4、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缴销《外管证》
  1、外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应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10日内,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2、《外管证》有效期满,经营活动仍未结束的,外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应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到期的《外管证》,并重新开具《外管证》。
  二、税款征收
  外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持《外管证》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有关地方税(费)的,应在经营活动结束后的15日内或《外管证》有效期届满10日内,将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核查盖章后的《外管证》第三联交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清所有应缴而未缴的地方税(费)款。超过有效期未缴销的,原则上不得继续申请填开《外管证》,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申请开具《外管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确认收入和相应发生的成本、费用,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就所确认收入申报纳税。对未按规定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有关地方税(费)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敦促外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限期持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签章后的《外管证》,凭完税证和有关资料缴纳税(费)。主管地税机关可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文件规定按应税所得率10%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通知稽查部门进行检查并追缴税(费)款。
  三、违章处理
  《浙江省外出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浙地税征[1998]114号)文件规定:《外管证》视同地税普通发票管理。根据《浙江省地方税收违法处罚暂行规定》(浙地税征[1998]117号)的相关规定,对《外管证》逾期未缴销的按每份50元的标准予以处罚;如发生遗失、被盗现象,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由主管地税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二○○六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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