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建设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衢地税发[2007]34号
发文部门: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19
实施时间: 2007-3-19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衢州
阅读人次: 472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局直属分局、衢江税务分局:
  近年来,按照加强征管,控制减免的要求,我局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简称水建金)的征收和减免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减免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12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年版)〉的通知》精神,本着简化审批环节,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审批效率的原则,并结合我市实际,对水建金减免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水建金减免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规范征收
  严格按照省局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水建金的征收工作,各类企业都需按月如实申报缴纳水建金。若因特殊原因按月征缴确有困难的,经报批,可以采取其它按期征收方法。
  二、减免条件
  1、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遭受损失的企业在申请减免时,应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受灾情况认定书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
  2、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损失的企业。企业在报批减免时应提供政府要求其搬迁的通知或文件。
  3、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市级“410”产业的企业。企业在报批减免时,应提供相应的确认文件。
  4、经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资源综合利用部分和非资源综合利用部分收入的,不得减免。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申请减免时,应提供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证书。
  5、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定额减免500元当年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安置上述人员的单位在申请减免时,应分别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证》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企业为上述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证明件。
  6、当年利润出现亏损,并且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的20%以上的。企业在报批减免时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7、经营钢铁、煤炭、汽车、化工原料、水泥、农资等大宗物资的商贸企业。
  8、景点类旅游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和商贸连锁企业确有困难的。
  9、银行业的联行往来业务收入,经报批,可按差额征收水建金。
  10、对同一集团公司内部进行调拨性质的销售,经报批,可减免水建金。
  11、对承担粮油、食糖、盐品、猪肉、饲料、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任务或项目的企业,经报批,其政府指令性储备任务或项目的收入免征水建金。
  12、以社员自产自销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报批可免征水建金。
  13、确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三、减免报批的有关规定
  1、水建金减免申报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并产生会计年度决算报表后,经核实全年应缴水建金已全额入库,才能进行申报。报批期限定于次年的2至4月。遇有特殊情况,报批期限另行确定。分局在办理水建金减免事项时,必需严格按《浙江地税信息系统》的操作程序进行,减免的费额应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得到全面、正确的反映。
  2、水建金减免额在10万元以下的报市局审批。需报送的资料:
  (1)企业申请减免的书面报告;
  (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3)《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4)有关部门出具及符合相应减免条件的证明材料;
  (5)减免年度《社保费汇算清缴表》;
  (6)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其他材料。
  3、水建金减免额在10万元以上的需报省局审批。报送资料除与上报市局审批报送资料相同外,须另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问题 湘地税发[1996] 1996/5/1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16年度 苏经信综合[201 2016/2/25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农村现 鄂财商发[2008] 2008/9/5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 津财农[2008]38 2008/10/13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 苏财规[2016]6号 2016/3/2
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 财农[2012]54号 2012/5/24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 苏政办发[2014] 2014/6/9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政府会展办关于印发厦门 厦财外[2011]20 2011/6/9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旅游业发 苏财规[2017]37 2017/10/30
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 财农便[2012]34 201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