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教育费附加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衢地税发[2007]50号
发文部门: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29
实施时间: 2007-3-29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衢州
阅读人次: 335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直属分局、衢江税务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以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文件精神,自2006年5月1日进行了教育费附加费率调整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开征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对我市范围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
  二、对我市范围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缴期限应与“三税”的征缴期限一致。各类企业均需按月如实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四、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环节和地点,应与“三税”的规定一致。对办理代开发票并代扣、代收、代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同时代扣、代收、代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五、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在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时,应执行以下政策:
  1、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随“三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予退(返)还。
  5、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应按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各分局要认真做好对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工作。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云财综[2011]46 2011/1/1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费附加使 2020/1/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手续费问题的 津地税收[2011] 2011/5/19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 吉财非税[2011] 2011/5/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城市维 京地税地[2011] 2011/5/16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 海南省地方税务 2010/11/29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地方 沪府办[2014]70 2014/1/1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 2010/11/5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教育费附加 川地税发[2010] 2010/3/2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的公告 20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