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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衢州市地方税务局衢州市总工会关于完善工会经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衢财库[2007]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26
实施时间: 2007-7-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衢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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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及柯城、衢江区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切实做好工会维权工作的通知》(衢委办[2005]108号)精神,自2006年1月起,改变工会经费拨缴方式,机关和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财政部门拨付,其它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征。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84号)要求,2007年7月1日前将取消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纸基传递处理方式,相关业务一律通过小额支付系统的定期借记业务办理;我市地税部门自2007年8月1日起将使用《税友2006》软件。为适应上述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会经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对工会经费征收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代征(拨)范围
  1、财政部门代拨范围:财政预算内安排人员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2、地税部门代征范围:除前款所列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代征(拨)标准
  1、已组建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实际拨缴工会经费的40%(即工资总额的0.8%)征收(拨付)。应由基层工会留用的60%部分仍由各单位行政直接拨给本单位工会。
  2、部分已建工会的金融、电力、电信、邮政、移动、联通和其它省部属企业、事业单位,按省总工会规定的比例征收,具体单位及比例由市总工会提供。以上单位应交行业工会、上级工会及基层工会的经费按原办法拨缴。
  3、开业一年以上未建工会组织的单位,按计提工会经费的标准(即工资总额的2%),全额征收筹备金,待其建立工会组织后,由市(区)总工会按已征收筹备金的60%返还给基层工会。
  三、财政部门代拨方式
  1、财政部门年初安排单位工会经费预算时,按照核定给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0.8%,直接拨付给市(区)总工会,其余1.2%分别列入各单位预算。
  2、各机关、事业单位对未列入财政划拨基数应补交的工会经费(即按各类津贴、补贴、奖金等项目计提部分),按规定直接拨缴给市(区)总工会。
  应补交市(区)总工会经费=全部工资总额×2%×40%-财政已拨市(区)总工会数
  四、地税部门代征方式
  1、工会经费实行按月征收,各缴费单位须在每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2、地税部门征收的工会经费通过“一户通”方式执行扣缴,统一缴入国库,其开具的凭证比照地税部门征收税、费款开具票据的有关规定办理。
  3、地税部门应在次月初的3个工作日内将缴费单位缴纳、补缴、欠缴等情况反馈给市(区)总工会、财政部门。
  4、纳税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的工会经费,凭银行扣款凭证,可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工会经费管理
  1、地税部门代征的工会经费视同税费,统一收缴入库。
  2、人民银行国库在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下启用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本收入”、99项“其他基本收入”科目,用于反映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的征收入库情况;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下启用229类“其他支出”、04款“其他政府性基本支出”科目,用于反映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的资金拨付情况,并与地税、财政部门做好工会经费收入、支出和结余对账工作。
  3、财政部门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分市(区)工会经费入库情况表,经与人民银行国库核对无误后,于次月初6个工作日内,分市(区)全额拨付上月征收的工会经费。
  4、各级工会应按《工会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并根据工会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任务,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本级工会预算。其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列支,不得挪作他用。
  六、其它事项
  1、行政直接拨缴给基层工会、地方工会的经费,仍按衢州市总工会等八家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修改后〈工会法〉有关工会经费拨交与管理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衢总工字[2002]49号)第五条“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或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缴款书(六联单)在税前列支”的规定办理。
  2、各基层工会必须按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规范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工字[2001]227号)规定,独立建立账户,实行单独核算。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将60%部分工会经费拨入单位基层工会账户。
  各单位已计提但未拨缴给工会的经费一律不得在税前列支。
  3、根据《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应当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未按规定拨缴或者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按日加收拖欠金额5‰的滞纳金。对拒不拨缴或长期拖欠工会经费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市相关部门过去制定下发的关于工会经费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衢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衢州市总工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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