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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分险核算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财发[1996]9号
发文部门: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发文时间: 1996-8-19
实施时间: 1996-1-1
法规类型: 行业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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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
  为加强经营管理,优化险种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并为今后修订条款、调整费率提供数据资料,根据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总公司制定了《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分险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公司计财部联系。

  附: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分险核算办法

  为加强经营管理,优化险种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并为今后修订条款、调整费率提供数据资料,根据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核算范围。分险核算的范围,即具体险种划分,从上至下各级公司应尽可能细分,但上一级公司明确需要分别核算的险种,下一级公司必须纳入分险核算范围。总公司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分别核算的险种如下:
  (一)企业财产险。
  (二)家庭财产险。
  (三)机动车及第三者责任险。
  (四)货物运输险。
  (五)船舶险。
  (六)种植业险。
  (七)养殖业险。
  (八)建筑安装工程险。
  (九)责任险。
  (十)飞机险。
  (十一)卫星险。
  (十二)核风险。
  (十三)石油开发险。
  (十四)其他险。
  根据出口信用险的业务性质与总公司的指导方针,出口信用险业务将由总公司按短期信用险和中长期信用险单独核算。
  第二条 损益类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保费收入、追偿款收入、手续费收入、分保费收入、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分保费支出、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保障基金、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按险种设置二级科目。
  (二)营业费用科目中的宣传费、防灾费、招待费二级科目能直接记入各险种的,应按险种设置三级科目,营业费用——业务管理费科目中的各三级科目能直接记入各险种的,应按险种设置四级科目。
  (三)利息收入、其他收入、汇兑收益、汇兑损失、利息支出、其他支出、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等不按险种设置明细科目。
  第三条 收入和支出的核算。
  (一)第二条 第一款按险种设置二级科目的损益类科目,收入、支出直接记入各险种。
  (二)第二条 第二款的直接费用,直接记入各险种;间接费用原则上按同级公司各险种保费收入的比重采取“表结帐不结”的办法按季分摊到各险种中,主管公司的间接费用采取同样办法按所辖系统(含本级)汇总的保费收入比重分摊。
  (三)第二条 第三款所列不按险种设置明细科目的损益类科目中,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利息支出按保费收入分摊记入各险种(分摊方法同上);汇兑收益、汇兑损失按外币保费收入折人民币数分摊记入各险种(分摊方法同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等收支项目不分摊到各险种中。
  第四条 分险种损益表。为反映各险种的经营成果,各级公司按季编制分险种损益表。损益表主表中的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利润总额、所得税、净利润等项目在分险种损益表中不体现。分险种损益表的格式见附表。
  (一)为便于管理,对分险种损益表编号如下:
  1.会保险财02表附表3001企业财产险损益表
  2.会保险财02表附表3002家庭财产险损益表
  3.会保险财02表附表3003机动车及第三者责任险损益表
  4.会保险财02表附表3004货物运输险损益表
  5.会保险财02表附表3005船舶险损益表
  6.会保险财02表附表3006种植业险损益表
  7.会保险财02表附表3007养殖业险损益表
  8.会保险财02表附表3008建筑安装工程险损益表
  9.会保险财02表附表3009责任险损益表
  10.会保险财02表附表3010飞机险损益表
  11.会保险财02表附表3011卫星险损益表
  12.会保险财02表附表3012核风险损益表
  13.会保险财02表附表3013石油开发险损益表
  14.会保险财02表附表3014其他险损益表
  (二)分险种损益表的编制方法。
  分险种损益表第1、3、5、7、9列反映各项目本期实际发生数;第2、4、6、8、10列反映自年初起至本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第7列应按各项目除美元之外的所有外币本期实际发生额折美元合计数与第1列之和填列;第8列应按各项目除美元之外的所有外币累计发生额折美元合计数与第2列之和填列;第9列应按第7列所填金额折人民币数与第5列金额之和填列;第10列应按第8列所填金额折人民币数与第6列金额之和填列。
  第1行等于第2至11行之和;
  第12行=第13至15行之和+第17至24行之和;
  第26行=(第27行--第28行)+(第29行--第30行);
  第31行=第1行--第12行--第25行+第26行;
  第2行、第3行、第5至第9行、第13行、第14行、第18至第22行、第25行、第27至第30行应根据各科目按险种设置的二级科目发生额填列;
  第15行应按营业费用中某险种的直接费用与分配到该险种的间接费用之和填列;
  第16行应按营业费用中的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分配率”相乘计算填列;
  第4、11、17、24行应以某险种保险收入发生额占各险种保费收入发生额合计数的比重为分配率计算填列;
  第10、23行应以某险种外币保费收入发生额折人民币数占各险种外币保费收入发生额合计折人民币数的比重为分配率计算填列;
  补充资料间接费用分配率应根据下列公式计算填列:
         某险种保费收入发生额
  间接费用分配率=------------------------×100%
         各险种保费收入发生额合计
  总公司未要求分险核算的险种,分公司纳入分险核算范围的,各分公司在编制报总公司的分险损益表时,将其并入其他险损益表(会保险财02表附表3014)中。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系统内各级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计财部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计财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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