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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本级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衢地税发[2005]39号
发文部门: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31
实施时间: 2005-3-3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衢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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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确保欠税公告工作合法、有序地进行,根据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省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欠税公告主体
  按照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欠税公告主体分以下三类:
  (一)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各主管税务分局、稽查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二)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市局公告。
  (三)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省局公告。
  二、职责分工
  欠税公告工作由征管处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税务分局、稽查局负责逐户核实欠税数、拟就公告文稿及按规定应在办税服务厅公告的欠税信息公告工作;
  (二)计财处负责欠税数字的准确性核对工作;
  (三)法规处负责欠税公告文稿内容的审核工作;
  (四)征管处负责欠税公告的正式行文工作;
  (五)办公室负责安排对外媒体的公告工作。
  三、欠税公告程序
  (一)按规定应在办税服务厅公告的欠税信息
  1、日常征管中的欠税信息经各管理科逐户核实,征收计会科核对无误后由综合科正式行文,并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2、稽查过程中的欠税信息经各检查科逐户核实,执行科核对无误后由综合科正式行文,并在相关的办税服务厅公告。
  (二)按规定应由市局公告的欠税信息
  经主管税务分局、稽查局逐户核实,计财处核对、法规处审核无误后由征管处以局文件形式正式行文,办公室安排对外媒体公告。
  (三)按规定应由省局公告的欠税信息
  经主管税务分局、稽查局逐户核实,计财处核对、法规处审核无误后由征管处以局函的形式上报省局,由省局进行公告。
  四、欠税公告内容
  欠税公告的具体内容按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一)对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按附件一的具体内容填写;
  (二)对个体工商户欠税的,按附件二的具体内容填写;
  (三)对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按附件三的具体内容填写。
  五、欠税信息上报要求
  按规定应由市局、省局公告的欠税信息,经主管税务分局、稽查局逐户核实后,拟就公告文稿及填写表式(附件一至三)、《公告发布审核表》(附件四)一并上报市局,具体时间要求明确如下:
  (一)企业或单位的欠税信息,每季公告一次。主管税务分局、稽查局于每季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上季度欠税公告有关资料上报市局计财处核对;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欠税信息,每半年公告一次。主管税务分局、稽查局于每年7月5日、次年1月5日前分别将上、下半年欠税公告有关资料上报市局计财处核对;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主管税务分局、稽查局于每月初5日前将有关资料上报市局计财处核对。
  计财处对欠税数字核对无误后,将有关资料按要求及时交相关处室审核、行文、发布。欠税公告资料在每个部门的传递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各部门在相互传递纸质公告资料的同时,还需通过市局主页的电子邮箱传递电子文档。
  请各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欠税公告工作。
  附件:1、企业或单位欠税公告名单
     2、个体工商户欠税公告名单
     3、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公告名单
     4、欠税公告发布审核表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关附件:
附件1:企业或单位欠税公告名单.DOC    
附件2: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公告名单.DOC    
附件3:个体工商户欠税公告名单.DOC    
附件4:欠税公告发布审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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