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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衢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衢地税发[2009]54号
发文部门: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衢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26
实施时间: 2009-6-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衢州
阅读人次: 345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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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有关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政策,支持我市建筑安装企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市区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和外地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建筑安装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在我市建账建证,并向我市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上述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税收政策的规定按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及未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上述建筑安装企业,对其依照8%应税所得率的50%按月预征企业所得税,并统一按建筑安装劳务收入的0.5%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凡在我市注册成立且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市区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外出市区施工的,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或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并按规定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市区建筑安装企业外出施工的,应在取得建筑安装劳务收入时按收入额的0.5%预缴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要分类建立外出施工项目税收管理台账,全面掌握企业取得建筑安装劳务收入的情况,并采取相关措施,及时督促企业做好企业所得税的预缴。
  建筑安装企业外出施工工程项目的经营所得率高于2%的,已预征的企业所得税和按总机构分配额在施工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于年度汇算清缴时予以抵扣;企业外出施工工程项目的经营所得率低于2%的,已预征的企业所得税于年度汇算清缴时不予抵扣,企业在施工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不予抵扣。
  建筑安装企业在市区外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三、凡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建筑安装企业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按8%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施工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予抵扣。
  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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