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耕地占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8]1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10-27
实施时间: 2008-10-27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689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现将《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以下简称《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3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占用耕地、园地和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盐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本办法统称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建设的,按照《条例》、《细则》和《通知》的规定都属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
  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园地,包括茶园、果园、桑园以及其他园地。
  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园地和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盐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进行认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上述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应实地勘测。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根据我省人均耕地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各市、县(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包括占用耕地、园地和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盐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如下:
  (一)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舟山、台州等市本级(含所辖各区)和义乌市,每平方米为50元。
  (二)金华、衢州、丽水等市本级(含所辖各区)和富阳、临安、余姚、慈溪、乐清、瑞安、嘉善、平湖、海宁、桐乡、绍兴、诸暨、上虞、东阳、温岭、玉环等县(市),每平方米为45元。
  (三)桐庐、淳安、建德、奉化、宁海、象山、永嘉、洞头、平阳、苍南、德清、长兴、安吉、海盐、嵊州、新昌、兰溪、永康、浦江、武义、龙游、江山、常山、岱山、嵊泗、临海、天台、仙居、三门、龙泉、青田、缙云、遂昌等县(市),每平方米为35元。
  (四)文成、泰顺、磐安、开化、云和、庆元、松阳、景宁等县,每平方米为25元。
  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其适用税额在上述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再提高50%。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六条 耕地占用税免征范围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具体范围包括: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以及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不含诊所)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八条 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核,报经县级政府批准后,征管机关给予办理免征耕地占用税手续。
  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的范围和标准,按县级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依照《条例》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范围。纳税人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向征收机关申报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盐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通知办理占用农用地(即农转用)手续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十三条 纳税申报。纳税人获准占用耕地,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耕地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征收机关应及时受理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项,及时核定纳税期限,采取具体措施,做好税款征收入库工作。
  第十五条 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农用地转用等涉税信息的共享机制。要严格按照《条例》和《通知》的规定,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做好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等批准书。认真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未批占用耕地的补征税款工作,建立健全耕地占用税举报奖励措施。
  第十六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细则》、《通知》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耕地占用税具体征收管理办法。
  附:浙江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
地区 占用耕地(含园地)税额(元/平方米) 占用其他农用地税额(元/平方米) 占用基本农田税额(元/平方米)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台州市、嘉兴市、金华市、湖州市、衢州市、舟山市、义乌市 50 50 75
丽水市、绍兴县、温岭市、慈溪市、诸暨市、余姚市、乐清市、瑞安市、上虞市、海宁市、桐乡市、富阳市、东阳市、平湖市、玉环县、临安市、嘉善县 45 45 67.5
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洞头县、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海盐县、奉化市、象山县、宁海县、兰溪市、永康市、武义县、浦江县、青田县、龙泉市、缙云县、遂昌县、临海市、仙居县、天台县、三门县、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嵊州市、新昌县、常山县、江山市、龙游县、岱山县、嵊泗县 35 35 52.5
文成县、泰顺县、云和县、松阳县、景宁县、磐安县、庆元县、开化县 25 25 37.5
注:其他农用地是指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盐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贯彻实施 浙财函[2007]24 2008/1/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 沪府发[2015]43 2015/8/14
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6/1/15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皖财税法[2019] 2019/9/1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 渝财规[2020]2号 2021/1/22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 2011/10/24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 桂地税发[2008] 2008/5/30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 陕政发[2019]17 2019/11/4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 2019/9/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沪地税地[2004] 2004/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