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 其他行业会计核算办法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会字[2005]4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7-18
实施时间: 2005-7-1
法规类型: 其他行业会计核算办法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769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农办):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附件: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规定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三、合作社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四、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五、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如实记录和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七、合作社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指标口径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原因、变更的情况以及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八、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合作社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合作社在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九、合作社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合作社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合作社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和编制说明等,由本办法规定;合作社内部管理所需的会计报表由合作社自行规定。
  合作社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主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利润表的附表应包括利润分配表。
  合作社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报送及时,并应按月、按年报送当地财税、农业等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报出。
  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合作社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报送日期等,由合作社理事长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十、合作社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分”。
  十一、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等,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试行。
  第二章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11     短期投资
4 113     应收款
5 118     内部往来
6 121 库存物资
7 129 委托加工物资
8 131 受托代销商品
9 135 牲畜(禽)资产
10 136     林木资产
11 141     长期投资
12 151     固定资产
13 152     累计折旧
14 153     在建工程
15 155     固定资产清理
16 156     无形资产
    二、负债类
17 201     短期借款
18 203     应付款
19 211     应付工资
20 212 应付福利费
21 221     应付股利
22 225     应交税金
23 231     代销商品款
24 241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三、股东权益
25 301     股金
26 311     资本公积
27 312     盈余公积
28 321     本年利润
29 322 利润分配
    四、成本类
30 401 生产(劳务)成本
    五、损益类
31 501     经营收入
32 502     其他收入
33 509 投资收益
34 512     经营支出
35 513 营业费用
36 514     管理费用
37 515     其他支出
38 518     所得税
  附注:合作社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述会计科目作必要的增减或合并:
  1.采用商业汇票结算较多的合作社,可增设“112应收票据”和“202应付票据”科目。
  2.预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较多的合作社,可增设“209预收款”和“119预付款”科目。
  3.合作社有政府补助收入的,应增设“510补助收入”科目。
  4.合作社有涉及未决诉讼资产的,应增设“157其他资产”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的库存现金。
  合作社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内部往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合作社收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的现金应定期盘点清查,发现现金溢余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应付款”等科目;出现短缺时,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内部往来”、“应收款”科目,将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合作社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2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二、合作社将款项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银行存款收入合计数,银行存款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每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月份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应按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际存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11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
  二、合作社购入短期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利润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短期投资转让或到期时,按实际收回的价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回价款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际持有的对外短期投资的成本。
  113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外单位、外部个人发生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二、合作社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发生应收及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应收款的不同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应收而未收回及暂付的款项。
  118内部往来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所属单位、社员的经济往来业务。
  二、合作社与所属单位、社员发生应收款项和偿还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应收款项和发生应付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因所属单位或社员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而发生的应收承包金等,年终按经过批准的方案结算出本期所属单位或社员应交未交的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合作社所属单位和社员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下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反映合作社所属单位和社员欠合作社的款项总额;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反映合作社欠所属单位和社员的款项总额。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应收款”项目内反映;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付款”项目内反映。
  121库存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库存的各种种子、化肥、农药、原材料、燃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初加工产品、工业产成品等物资。
  二、合作社取得种子、原材料等农用物资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月末,对已收到发票账单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购入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
  三、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收获入库或经初加工完工入库时,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劳务)成本”科目。
  四、库存物资领用时,借记“生产(劳务)成本”、“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库存物资销售时,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按照销售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合作社的库存物资应定期盘点清查,发现物资盘盈时,经审核批准后,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出现盘亏和毁损时,经审核批准后,按照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内部往来”、“应收款”科目,将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库存物资的品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库存物资的实际成本。
  129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物资”等科目。
  合作社支付的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按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库存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
  131受托代销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所属单位或社员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合作社收到所属单位或社员委托代销商品时,按定单价格或约定收购价,借记本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单位或个人”科目。
  如果受托代销采用视同买断方式的,售出代销商品后,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按定单价格或约定收购价,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应付委托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借记“代销商品款——××单位或个人”科目,贷记“内部往来”科目。
  如果受托代销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售出代销商品后,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按定单价格或约定收购价,贷记本科目,按收取的手续费,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按应付委托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借记“代销商品款——××单位或个人”科目,贷记“内部往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受托的所属单位或社员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受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
  135牲畜(禽)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购入或培育的牲畜(禽)的成本。牲畜(禽)资产分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两类。
  二、合作社购入幼畜及育肥畜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发生的饲养费用,借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贷记“应付工资”、“库存物资”等科目。
  三、幼畜成龄转作产役畜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产役畜),贷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
  四、产役畜的饲养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库存物资”等科目。
  五、产役畜的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应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照直线法分期摊销,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产役畜)。
  六、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对外销售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按照销售牲畜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以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对外投资时,按照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牲畜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八、牲畜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借记“内部往来”、“应收款”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则按照扣除过失人和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照牲畜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如产生净收益,则按照牲畜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超过牲畜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九、本科目应设置“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两个二级科目,按牲畜(禽)的种类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的账面余额。
  136林木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购入或营造的林木的成本。林木资产分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两类。
  二、合作社购入经济林木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经济林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购入或营造的经济林木投产前发生的培植费用,借记本科目(经济林木),贷记“应付工资”、“库存物资”等科目。
  三、经济林木投产后发生的管护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库存物资”等科目。
  四、经济林木投产后,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应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照直线法摊销,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济林木)。
  五、合作社购入非经济林木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非经济林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购入或营造的非经济林木在郁闭前发生的培植费用,借记本科目(非经济林木),贷记“应付工资”、“库存物资”等科目。
  六、非经济林木郁闭后发生的管护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库存物资”等科目。
  七、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林木采伐出售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按照出售林木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以林木对外投资时,按照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林木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九、林木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借记“内部往来”、“应收款”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则按照扣除过失人和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照林木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如产生净收益,则按照林木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超过林木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十、本科目应设置“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两个二级科目,按林木的种类设置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一、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购入或营造林木的账面余额。
  141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持有时间准备在一年以上的投资。
  二、合作社以现金或实物资产(含牲畜和林木)等方式进行长期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实物资产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收到投资利润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长期投资转让或到期时,按实际收回的价款或价值,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回价款或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投资发生损失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应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内部往来”、“应收款”等科目,按照扣除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发生损失的投资的账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长期投资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对外长期投资的实际成本。
  151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所有的固定资产的原值。
  二、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原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相关税金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四、自行建造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五、收到捐赠的全新固定资产,按照所附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如无所附单据的按同类资产的市价,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收到捐赠的旧固定资产,应依据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六、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原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本科目;改、扩建工程交付使用时,按原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改造、扩建而增加的费用支出,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七、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投资者所拥有的资本金额,贷记“股金”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八、抵债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涉及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支付的补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收到的补价,借记本科目、“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款”等科目。
  九、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涉及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支付的补价,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银行存款”科目;涉及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收到的补价,借记本科目、“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十、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价,扣除估计其新旧程度的损耗价值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价值,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原值,贷记本科目。
  十一、对外投资投出固定资产时,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等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原值,贷记本科目,评估价或协议价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十二、固定资产出售、报废和毁损等时,按其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内部往来”、“应收款”等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原值,贷记本科目。
  十三、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或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拥有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
  152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拥有的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
  二、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生产(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管理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公益性用途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153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进行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农业基本建设设施改造等发生的实际支出。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发生购买待安装设备的原价及采购、运输、保险等费用,为建筑和安装固定资产及兴建农业基本建设设施购买专用物资及支付各项工程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库存物资”等科目。
  三、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投入,按实际支付的劳务报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内部往来”等科目;收到以劳务形式投资时,按当地劳务价格标准作价,借记本科目,贷记“股金”科目。
  四、购建和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工程完成未形成固定资产时,借记“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工程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的实际支出。
  155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应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内部往来”、“应收款”等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三、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或残值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清理完毕后发生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清理完毕后发生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合作社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
  156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所附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无所附单据的按同类资产的市价,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股金”等科目。
  六、各种无形资产应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出租或出售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结转出租或出售无形资产的成本、费用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等。
  八、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九、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所拥有的无形资产摊余价值。
  201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合作社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在“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科目核算。
  二、合作社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短期借款利息应按期计提,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
  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归还的短期借款的本金。
  203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外单位、外部个人发生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项等。
  二、合作社发生以上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到政府拨入的专项补助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发生购建支出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购建完成时,形成资产的部分,借记有关资产类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四、发生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应付款的不同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应付而未付及暂收的款项。
  211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应支付给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报酬总额。上述人员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补助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应支付给临时员工的报酬,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在“应付款”或“内部往来”科目中核算。
  二、合作社提取工资时,根据人员岗位,分别借记“生产(劳务)成本”、“管理费用”、“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实际发放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类别及应付工资的组成内容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工资额。
  212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职工医疗卫生、生活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各种福利支出。
  二、合作社按工资额一定比例提取福利费时,借记“生产(劳务)成本”、“管理费用”、“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上述福利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使用的福利费金额。如为借方余额,反映本年福利费超支数;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应按规定转入“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的借方,未经批准的超支数额,仍保留在本科目借方。
  221应付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应分配的利润和按交易额的返利。
  二、根据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返利,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股金额分利和交易额返利设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支付的利润。
  225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应交纳的各种税金。
  合作社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预计应交税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支付的税金。
  231代销商品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代销商品的代销商品款金额。
  二、合作社收到所属单位或社员委托代销商品时,按定单价格或约定收购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单位或个人)。
  如果受托代销采用视同买断方式的,售出代销商品后,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按定单价格或约定收购价,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按应付委托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借记“代销商品款——××单位或个人”科目,贷记“内部往来”科目。
  如果受托代销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售出代销商品后,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按定单价格或约定收购价,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按收取的手续费,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按应付委托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借记本科目(××单位或个人),贷记“内部往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受托代销商品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受托代销商品款的实际金额。
  241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及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应付款项。
  二、合作社发生长期借款及应付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生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归还和偿付长期借款及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发生确实无法偿还的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借款及应付款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及各种应付款项。
  301股金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实际收到的社员入社股金。
  二、合作社收到社员以货币资金作为投资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以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时,按照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以劳务形式投资时,按当地劳务价格,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以其他形式投资时,借记“库存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金时,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照协议规定社员退股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有关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社员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有的股金数额。
  311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取得的资本公积。
  二、收到捐赠的资产时,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以实物资产(含牲畜和林木)进行长期投资时,按照合同、协议确定的实物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科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实物资产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四、政府的专项补助形成资产的,借记“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股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股金”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资本公积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资本公积的数额。
  312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从利润中提取的风险基金、公积金和公益金等盈余公积。
  二、从利润中提取风险基金、公积金和公益金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用盈余公积中的公积金、风险基金转增股金、弥补亏损等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股金”、“利润分配”等科目。
  四、用公益金弥补福利费不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风险基金、公积金和公益金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盈余公积的数额。
  321本年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本年度实现的利润。
  二、会计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经营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科目。“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科目,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投资净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22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当年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
  二、合作社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四、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五、向社员宣告按股金分配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
  六、向社员宣告按交易额返利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
  七、年终,合作社应将全年实现的利润总额,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将本科目下的各项分配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盈余公积补亏),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借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贷记本科目(其余各项分配项目)。年度终了,本科目的各项分配明细科目应无余额,“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表示未分配的利润,借方余额表示未弥补的亏损。
  八、年终结账后,如发现以前年度利润计算不准确,或有未反映的会计业务,需要调整增加或减少本年利润的,也在本科目(未分配利润)核算。调整增加本年利润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调整减少本年利润时,借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贷记有关科目。
  九、本科目应按利润分配的各个项目和未分配利润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本科目的余额为合作社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401生产(劳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因生产或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成本。
  二、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成本,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内部往来”、“应付款”等科目。
  三、会计期间终了,对已生产完成并验收入库的初加工产品和农产品,借记“库存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对外提供劳务或实现销售时,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生产费用和劳务成本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完成的产品及尚未结转的劳务成本。
  501经营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进行各项生产经营、服务、劳务等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物资销售收入、发包收入、服务收入、劳务收入等。
  二、经营收入实现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经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02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除经营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罚款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及库存物资的盘盈收入等。
  二、发生其他收入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收入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09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二、合作社取得投资收益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投资到期或转让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及有关资产科目,按原账面价值,贷记“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科目,按实际取得价款和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投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如为净损失,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2经营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销售商品或产品的成本、对内提供劳务服务支出、对外提供劳务的成本,产役畜(禽)的饲养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经济林木投产后的管护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等。
  二、经营支出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物资”、“生产(劳务)成本”、“应付工资”、“内部往来”、“应付款”、“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经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3营业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活动而发生的维修费、运输费、保险费、宣传费、产品推介费、广告费等费用。
  二、营业费用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营业费用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4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合作社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等。
  二、发生上述各项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现金”、“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管理费用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5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除经营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以外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公益性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利息支出、农业资产的死亡毁损支出、固定资产及库存物资的盘亏、损失、防汛抢险支出、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损失、罚款支出等。
  二、发生其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应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支出的用途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8所得税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当期发生的所得税费用。
  二、合作社应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
  三、合作社计算的当期所得税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合作社收到因多计等原因而退还的所得税,应在实际收到退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报表编号 会计报表名称 编报期
会农社01表 资产负债表 月、年
会农社02表 利润表 月、年
会农社02表附表1 利润分配表
资产负债表
                                                     会农社01表
编制单位:                                               单位:元
  行次 年初数 期末数 负债和 行次 年初数 期末数
资产 股东权益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 1       短期借款 36    
  短期投资 2       应付款项 37    
  应收款项 4       应付工资 40    
  存货 6       应付福利费 41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 10     应付股利 42    
    流动资产合计 12       应交税金 43    
农业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46    
  牲畜(禽)资产 13     流动负债合计 50    
  林木资产 14     长期负债:      
农业资产合计 18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51    
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 19     负债合计 55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原值 22            
  减:累计折旧 23     股东权益:       
  固定资产净值 24       股金 56    
  在建工程 25       资本公积 57    
  固定资产清理 26       盈余公积 58    
    固定资产合计 30       未分配利润   59    
无形资产:       股东权益合计 62    
  无形资产 32            
资产合计 35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65    
  附注:1、为社员担保的金额元。
     2、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年。
   利润表
                                                        会农社02表
编制单位:                                                  单位:元
    行次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一、经营收入 1    
减:经营支出 2    
    营业费用 3    
管理费用 5    
二、经营利润 7    
加:其他收入 8    
投资收益 10    
减:其他支出 12    
三、利润总额 15    
减:所得税 16    
四、净利润 17    
利润分配表
                                                         会农社02表附表1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
   行次 上年实际 本年实际
一、净利润 1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2    
其他转入 4    
二、可供分配利润 8    
减:提取风险基金 9    
    提取公积金 10    
    提取公益金 11    
三、可供社员分配的利润 16    
减:应付股利 17    
按交易额返利 18    
四、未分配利润 25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合作社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状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并加以书面说明。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合作社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合作社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款项”项目,反映合作社应收而未收回和暂付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和“内部往来”各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合计填列。
  4、“存货”项目,反映合作社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价值,包括各种种子、化肥、农药、原材料、燃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初加工产品、工业产成品等物资。本项目应根据“库存物资”、“委托加工物资”、“受托代销商品”、“生产(劳务)成本”科目期末余额合计,减去“代销商品款”科目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5.“牲畜(禽)资产”项目,反映合作社购入或培育的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牲畜(禽)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林木资产”项目,反映合作社购入或营造的林木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林木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长期投资”项目,反映合作社持有时间准备在一年以上的投资。长期投资中,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在流动资产类下“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8.“固定资产原值”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合作社各种固定资产原值及累计折旧。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合作社各项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合作社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本项目数字应以“-”号表示。
  11.“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合作社各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短期借款”项目,反映合作社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应付款项”项目,反映合作社应付而未付及暂收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和“内部往来”各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合计填列。
  14.“应付工资”项目,反映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5.“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使用的福利费金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数字应以“-”号表示。
  16.“应付股利”项目,反映合作社尚未支付的利润和返利。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股利”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7.“应交税金”项目,反映合作社期末未交、多交或未抵扣的各种税金。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8.“长期借款及应付款”项目,反映合作社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以及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应付未付款项。长期负债中,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及应付款应在流动负债类下“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19.“股金”项目,反映合作社实际收到投入股金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股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资本公积”项目,反映合作社资本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合作社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合作社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数字以“-”号表示。
  利润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合作社会计期内利润(亏损)的实际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制年度会计报表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并将“本月数”栏该成“上年累计数”栏。如果本年度利润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利润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累计数”栏内,并加以书面说明。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经营收入”项目,反映合作社进行各项生产经营、对内服务、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经营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经营支出”项目,反映合作社因销售商品产品、对内提供服务、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而发生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经营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营业费用”项目,反映合作社因销售商品产品、对内提供服务、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而发生的维修费、运输费、保险费、宣传费、产品推介费、广告费等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管理费用”项目,反映合作社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经营利润”项目,反映合作社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利润。如为净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6.“其他收入”项目,反映合作社除经营活动以外的各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合作社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
  8.“其他支出”项目,反映合作社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以外发生的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9.“利润总额”项目,反映合作社实现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总额,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10.“所得税”项目,反映合作社报告期所得税费用的总额。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1.“净利润”项目,反映合作社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利润分配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合作社利润分配的情况和年末的未分配利润的结余情况。
  (二)本表的“本年实际”栏,根据当年“本年利润”及“利润分配”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上年实际”栏根据上年“利润分配表”填列。其中,“利润总额”项目应反映上年“利润总额”项目加、减上年利润调整后的数字。如果本年度利润分配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利润分配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内,并加以书面说明。
  (三)本表“本年实际”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净利润”项目,反映合作社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2.“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合作社年初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上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的“年末未分配利润”数额填列。如为未弥补的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3.“其他转入”项目,反映合作社按规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
  4.“可供分配的利润”项目,反映合作社年末可分配的利润总额。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项目、“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和“其他转入”项目的合计数填列。
  5.“提取风险基金”项目,反映合作社提取的风险基金。
  6.“提取公积金”项目,反映合作社按规定提取的公积金。
  7.“提取公益金”项目,反映合作社按规定提取的公益金。
  8.“可供社员分配的利润”项目,根据“可供分配的利润”项目,扣除“提取风险基金”、“提取公积金”、“提取公益金”项目后的差额填列。
  9.“应付股利”项目,反映合作社应向社员分配的现金股利。
  10.“按交易额返利”项目,反映合作社应向社员支付的交易额返利。
  11.“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合作社年末累计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可供社员分配的利润”项目扣除“应付股利”、“按交易额返利”项目后的差额填列。如为未弥补的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在合作社编制年报时,对年度内财务情况以文字为主,结合相应的会计报表中的有关数字指标而做出的书面分析报告。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对当期的财务情况作全面、详细地分析和说明。其内容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做出说明:
  (一)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通过合作社股金总额、社员数、产品品种、质量、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等指标分析说明合作社生产经营的总体情况。
  (二)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运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有关项目,通过销售利润率、股金收益率、交易额返利率等指标分析说明合作社的获利能力,以及利润分配的基本情况。
  (三)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运用资产负债表的有关项目,通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分析说明合作社资金的流转情况。
  (四)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通过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分析,说明对合作社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情况。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5]17号 2006/1/1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财政部国际司管理的赠 京财外[2001]14 2001/8/15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 鄂工商注[2013] 2013/5/10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大连市林业局大连市海 大财农[2010]48 2010/5/28
关于做好2017年度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工作的 工商个字[2018] 2018/1/3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 浙财农字[2005] 2005/7/1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2014/3/1
大连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 大财农[2011]26 2011/4/2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4/5/12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津财库[2005]19 2005/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