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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字[2005]9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7-18
实施时间: 2005-7-1
法规类型: 其他行业财务制度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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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农办)(宁波不发):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财务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作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互助性合作经济组织,按照“集体决策、民主理财”的原则,做好合作社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合理组织各项财务活动,正确处理好各种财务关系和利益分配关系,加强对合作社内部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合作社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收支活动要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完备;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六条 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财政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 合作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股金。
  股金分为法人股金、个人股金等。
  法人股金指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其他组织,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合作社形成的股金。
  个人股金指社员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合作社形成的股金。
  第八条 每个社员应当认购股金。社员之间可以自愿联合认购股金。
  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当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资产、劳务、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社员出资超过股金份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第九条 社员认购的股金,社员除退社外,不得随意抽走。社员退社时,按每股股金的账面价值或者按评估价值确定返还股金,具体采用何种形式由合作社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约定。
  社员未经合作社同意不得转让持有的股金。社员不得用其股金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国家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组织、个人赠与合作社的资产,计入资本公积,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用于社员的分配。
  第十一条 合作社的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等。
  长期负债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及长期应付款等。
  第十二条 合作社的负债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价,其利息支出计入其他支出。对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合作社应合理举债,按期偿还各项债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合作社应当对借款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合作社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合作社应当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四条 合作社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
  第十五条 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应严格执行钱账分管制度。配备出纳人员,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出纳人员不得登记会计记录。
  合作社向单位、社员和农户收取现金手续必须完备,使用规定的收款凭证,并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员有权拒办并向监事会反映。
  合作社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
  第十六条 合作社要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与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存款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与完善。
  第十七条 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和暂付款项。合作社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债务单位撤销,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后核销,计入其他支出。但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具体赔偿金额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八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监事会反映。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采购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十九条 合作社的存货包括种子、化肥、农药、原材料、燃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工业产成品、受托代销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物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运输途中合理损耗以及相关税费等计价。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按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收购的农产品,按收购价计价。委托加工物资按发出物资时的价值、加工费用、往返运费等计价。
  领用或出售的存货,可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条 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存货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岗位责任制。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存货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合作社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存货,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计入其他收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
  第四章 农业资产
  第二十一条 合作社的农业资产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
  购入的农业资产按照购买价及相关税费等计价;幼畜及育肥畜(禽)的饲养费用、经济林木投产前的培植费用、非经济林木郁闭前的培植费用按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产役畜、经济林木投产后,应将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平均年限法分期摊销,预计净残值率按照产役畜、经济林木成本的5%确定;已提足折耗但未处理仍继续使用的产役畜、经济林木不再摊销。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第五章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冷冻保鲜设备、分级整理设备、钢架大棚、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列入固定资产。列为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限额由合作社自行作出规定。
  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合作社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下列原则确定:
  1.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买价加采购费、包装费、保险费、运杂费等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2.新建的农业基本建设设施、房屋及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决算价计价。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同类资产的市价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加上改造、扩建而增加的费用支出,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6.抵债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涉及到补价的,按下列方法确定:
  (1)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支付的补价计价;
  (2)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收到的补价计价。
  7.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涉及到补价的,按下列方法确定:
  (1)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支付的补价计价;
  (2)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收到的补价计价。
  8.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价,扣除估计其新旧程度的损耗价值后的余额入账。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按实际消耗的费用或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
  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一次计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按季或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所提的折旧费应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
  合作社的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1.房屋和建筑物;2.在用的机械、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冷冻保鲜设备、分级整理设备、工具器具;3.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4.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合作社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季节性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在使用期间提足全年折旧。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具体办法、比率和净残值率,由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固定资产具体折旧年限详见附1。
  第二十七条 平均年限法下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预计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工作量法下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预计总行驶里程
  月折旧额=车辆当月行驶里程×单位里程折旧额
  (二)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预计总工作小时
  月折旧额=机器设备当月工作小时×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大、小修理费用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要经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变卖和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变卖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第三十一条 合作社的固定资产发包给承包者经营的,要合理确定承包金。承包者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按承包合同规定,及时交纳应上交的承包金。承包者不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使用合作社固定资产或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向合作社交纳应上交的承包金,合作社应向其收取违约金。承包者损坏的固定资产要求其修复,不能修复的按质论价,由承包者赔偿,但不得少于其账面价值。
  第三十二条 合作社应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算,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对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其原值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 合作社的无形资产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并从使用之日起,除土地使用权外,其它按照不超过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计入其他支出。
  第三十四条 合作社的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外的其他长期资产。
  第六章对外投资
  第三十五条 合作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持有时间准备在一年以上的投资。
  第三十六条 合作社的对外投资按下列原则计价: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计价。
  第三十七条 合作社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其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必须真实、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实物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或其他支出。
  合作社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计入投资收益。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第三十八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向监事会反映。
  合作社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要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合作社应当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合作社应当对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合作社应当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各种收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 成本、经营支出和费用
  第三十九条 合作社的生产(劳务)成本是指合作社直接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成本。
  合作社在直接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活动中所耗用的各种材料物资、生产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维修费用等费用,计入生产(劳务)成本。
  第四十条 合作社应当根据本社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本社的成本计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成本计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须经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
  第四十一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成本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建立严格的成本预算制度,成本预算应当符合合作社的发展目标和成本效益原则。
  合作社应当根据成本预算内容,分解成本指标,落实成本责任主体,考核成本指标的完成情况,制定奖惩措施,实行成本责任追究制度。
  合作社应当建立对成本费用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成本费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合作社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四十二条 合作社的经营支出是指合作社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销售商品或产品的成本、对内提供劳务服务支出、对外提供劳务的成本,产役畜(禽)的饲养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经济林木投产后的管护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等。
  第四十三条 营业费用是指合作社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合作社为提高知名度、扩大合作社产品销路所发生的宣传、推介、广告等费用的支出。
  第四十四条 管理费用是指合作社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合作社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等。
  第四十五条 其他支出是指合作社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以外发生的各种支出。
  第四十六条 合作社要建立健全费用、支出的预算制度。
  合作社应当制定费用的开支范围、标准和费用支出的申请、审核、审批、支付程序,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开支。
  第八章 经营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四十七条 合作社的经营收入是指合作社进行各项生产经营、对内服务、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发包收入、服务收入、对外提供劳务收入等。合作社一般应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
  合作社的商品产品销售收入是指合作社销售商品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合作社的发包收入是指社员和承包单位因承包合作社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畜(禽)场及其他集体资源等上交的承包金及上交的利润。
  合作社的服务收入是指合作社向社员和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所取得各项收入,包括各种技术服务、张贴统一商标品牌收费等取得的收入。
  合作社的对外劳务收入是指合作社向社员和农户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合作社的其他收入是指合作社在经营收入以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按章程及合同规定收取的各项违约金等。
  第四十八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坐支现金。
  合作社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销售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四十九条 合作社的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其他收支净额
  其中:营业利润=经营收入-经营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
  投资净收益=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其他收支净额=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第五十条 合作社在进行年终利润分配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第五十一条 合作社实现的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五十二条 合作社的税后利润,按照以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用于合作社弥补生产经营过程中遭受非常损失等。损失补贴金额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
  2.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扩大合作社的服务能力,或者用于弥补亏损。
  公积金累计总额超过注册资金时,超过部分应按原出资比例转为社员股金。
  3.提取公益金。公益金用于社员的文化、福利事业等。
  4.向社员分配。按股金额向社员分配。
  5.返利。按交易额向社员返还利润。
  上述各项提取和分配比例由合作社在章程中约定或另行作出规定,合作社利润分配方案要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合作社如发生亏损,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补亏;税前利润弥补期满不足弥补亏损的,经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后,可以用公积金弥补;因亏损数额巨大损及股金的,社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恢复补充办法和期限。
  第九章  合作社清算
  第五十四条 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或者被宣布解散的,合作社应当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合作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合作社的债权、债务;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合作社的剩余财产。
  第五十五条 清算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合作社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经依法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清算期间,未经清算小组同意,不得处置合作社财产。
  第五十六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账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五十七条 合作社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收益或者清算损失。
  第五十八条 合作社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小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五十九条 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小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六十条 合作社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合作社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按社员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十一条 清算完毕,清算小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报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评
  第六十二条 合作社的财务报告分为月份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月份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和报表附注。合作社给社员提供的担保、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等应在报表附注中做出披露。
  第六十三条 合作社应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定期提供给有关部门,并向全体社员公布。
  合作社财务报告需要审计的,应在审计后对外报送并向全体社员公布。
  第六十四条 合作社总结和评价本社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销售利润率、股金收益率、交易额返利率等。指标评价及计算公式见附2。
  合作社可以根据实现情况,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一些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一章 民主理财
  第六十五条 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要按月公布有关账目;年终进行全面的财务检查和清理,公布全年财务收支账目,接受社员的监督。社员有权按章程规定查阅合作社财务状况。
  第六十六条 合作社监事会(监事)对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具体监督。监事会可以组成由监事和社员代表参加的监督小组,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实施有效监督。监督重点为:财务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及风险金、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人员工资的确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物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的库存情况;检查会计账目。任何人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上述职权。
  监事会应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七条 合作社的重大事项除上述相关条款规定需要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外,下列事项也要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1.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
  2.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
  3.合作社管理人员工资的数额;
  4.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六十八条 合作社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经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需要进行审计的,合作社可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财务审计要求,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浙江省财政厅与省农业厅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2005年7月1日起试行。
  附:1.合作社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2.合作社财务评价指标
附1:合作社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折旧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  
1. 生产用房 20——40年
2. 非生产用房 20——40年
3. 简易用房 3——5年
4. 钢架大棚 3——5
5. 其他建筑物(包括需要重置更新的属于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的晒场、水泥道路、精养鱼池等)  
  5——10年
   
二、运输设备 3——10年
三、机械、设备  
1. 农用机械设备 3——10年
2. 冷藏、保鲜、分级整理设备 3——10年
3. 电子计算机、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3——10年
4. 其他机械设备 3——10年
四、 经济林木 3——15年
五、 产役畜(禽) 按生产周期确定
附2:合作社财务评价指标
1.资产负债率是用来衡量合作社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全部资产总额
2.流动比率是用来衡量合作社流动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以前可以变为现金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产
   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3.速动比率是衡量合作社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速动资产
   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4.销售利润率是衡量合作社每百元销售收入的收益水平。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销售利润率=━━━━━━×100%
          销售净额
5.股金收益率是衡量合作社社员每百元股金取得的报酬水平。计算公式为:
         股金分配额
   股金收益率= ━━━━━━×100%
         股金总额
6.交易额返利率是衡量合作社社员每百元交易额的返利水平。计算公式为:
           交易额返利
   交易额返利率= ━━━━━━×100%
          社员交售商品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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