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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综字[2005]10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11-24
实施时间: 2005-11-24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06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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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引导和鼓励我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为我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创造条件,现就我省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凡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我省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免缴的具体项目附后)。
  在国家限制的行业中,“建筑业”包括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有关收费。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收上述有关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四、各市、县(市、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免收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工商、税务、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本系统内的有关收费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五、各市、县(市、区)财政、价格部门应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自愿原则,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同时,要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重要举措。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政策的贯彻落实。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从事个体经营免予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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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从事个体经营免予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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