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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暂停和降低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费[2009]8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6-29
实施时间: 2009-7-15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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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有关规定,促进我省依法行政,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取消暂停和降低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如下:
  一、取消和暂停9项收费项目。
  (一)取消8项收费
  1、健康相关产品初审费          卫生部门
  2、特种食(用)品产品审评费       卫生部门
  3、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生产审评费 卫生部门
  4、产品质量事故分析收费         交通地方海事部门
  5、公路运输客运单收费          交通运管部门
  6、公路运输货运单收费          交通运管部门
  7、产品标识审查费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8、食品定期监督检验收费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暂停1项收费
  对外贸易单证认证费            省贸促会
  二、降低10项收费标准。
  卫生部门收取的工商产品卫生学鉴定费由按总评价投资额的
  1‰降为0.6‰,食品用机械卫生学鉴定费由每种1200元降为1000元,食品质量仲裁费由每宗400元降为200元;
  知识产权部门收取的专利技术合同鉴证费由按合同中专利使用费的1%降为0.8%,采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每专利号由50元降为30元、每课题由300元降为200元;
  国土部门的测绘仪器检测费在现行标准上降低20%;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检定收费在现行标准上降低5%—10%,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由每证100元降为80元,建筑起重机械检验费由每台次1500元降为1200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收费文件另行下发。
  三、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全面推行涉企收费公示制度,所有执收单位必须按规定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将收费批准文件,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各地政府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要求出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必需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加强对涉企收费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6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2008]24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湘财综[2008]63号)以及《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湘财综[2008]66号)等文件中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要坚决贯彻执行,各地、各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自立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今后凡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文件,不能提供合法依据的,企业应予以拒缴,物价、财政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乱收费查处。
  五、各级物价、财政部门接此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执收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购领相关手续,各收费单位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9年7月15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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