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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告
发文文号: 温地税征[2004]210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18
实施时间: 2004-11-1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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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发票管理,提高发票识别和查询功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363号)的要求,现就我市贯彻实施全国统一的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我市地税发票自2004年11月20日起实施全国统一的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同时对外发放使用。印有汉字字轨、代号和7位数号码的发票(以下简称:旧发票)截止使用时间为2005年3月31日;但发票票面上警示语为“本发票限于2004年12月31日前填开使用方为有效”的发票,截止使用时间仍为2004年12月31日。
  二、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发票分类代码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从左到右排列,编制规则如下:
  第一位为税务局代码;
  第二、三、四、五位为批准印制发票的税务机关的地区代码;
  第六、七位为发票印刷年份代码;
  第八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
  第九、十位为行业细化代码;
  第十一位为发票版别代码;
  第十二位为发票联次和定额发票代码。
  三、发票号码采用8位数特种号码机印刷或喷墨方式印刷。
  四、发票的特征
  1、发票联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企业生产的全国普通发票防伪专用水印纸(水印图案外框为菱形,中框为税徽,内为税务二字的第一个拼音字母“S、W”组成)。
  2、发票联票头正中央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3、“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专用红色荧光油墨印制,在紫外线灯光下呈橘红色。
  五、旧发票的清理、缴销
  各发票使用单位要在旧发票截止使用时间后的30日内对旧发票进行清理,清理出的旧发票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对超过旧发票截止使用时间仍开具使用旧发票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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