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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使用管理的通告
发文文号: 温地税征[2004]189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0-13
实施时间: 2004-10-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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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规范货运发票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现将有关《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新版货运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凡在温州境内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接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包括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或支付运费时,必须开具或取得全国统一的《新版货运发票》。
  二、《新版货运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抵扣联(绿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黑色)。
  《新版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发票)两种。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管辖地税务机关开具。
  三、《新版货运发票》由计算机一次性填开、打印,手写无效。自开票纳税人开具《新版货运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在尚未统一统使用税控收款机前,填开《新版货运发票》时可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
  四、接受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自2004年10月1日起,取得的《新版货运发票》必须是由计算机开具。非计算机开具的货运发票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五、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新版货运发票》的管理,严禁非法虚开、代开《新版货运发票》或利用其他票据代替《新版货运发票》,对未按规定开具或取得发票的,一经查获,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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