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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会字[2004]3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4-4-28
实施时间: 2004-7-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其他行业会计核算办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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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维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试行)》,特制定了《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基金。
  三、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如实地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五、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原因、变更的情况以及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七、基金的会计核算,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明细科目作必要的补充。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现会计电算化。各经办机构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经办机构在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的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提供真实、合法和公允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基金收支情况分析说明书组成。经办机构对外提供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以及编制说明等,由本办法规定。经办机构对基金进行内部管理所需的会计报表由经办机构自行规定。
  经办机构对外提供的基金会计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主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表的附表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明细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明细表。
  经办机构编制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报送及时,并应按月、按季、按年报送同级财政、卫生等管理部门,定期报送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报出;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出。
  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经办机构的名称、地址、基金名称、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月份、报送日期等,由经办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九、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分”。
  十、经办机构中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设立、会计档案的管理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二、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第二章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3   支出户存款
  3    104   财政专户存款
  4    111   暂付款
  5    121   对外投资
          (二)负债类
  6    201   临时借款
  7    211   暂收款
          (三)基金类
  8    301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四)收入类
  9    401   参保人交费收入
  10    402   集体扶持收入
  11    403   政府资助收入
  12    409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13    501   住院支出
  14    502   门诊指定项目支出
  15    509   其他支出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的库存现金。
  经办机构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暂付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支出现金时,借记“住院支出”、“门诊指定项目支出”、“其他支出”、“暂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经办机构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金的库存现金。
  103支出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存入支出户的款项。
  二、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
  1.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2.收到支出户的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划拨支出户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时,借记“住院支出”、“门诊指定项目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向委托结报的机构预付款项或拨付定额备用金时,借记“暂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经办机构应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应每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月份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支出户存款结余。
  104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如下:
  1.收到参保人交费收入或集体扶持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参保人交费收入”、“集体扶持收入”等科目。
  2.收到各级政府资助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政府资助收入”科目。
  3.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将支出户的存款利息收入按规定转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4.收到社会捐赠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5.借入临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临时借款”科目;偿还借款本息时,按本金数,借记“临时借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利息,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本科目。
  6.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付资金时,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7.按规定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本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对外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三、经办机构应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款书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应每月与财政部门核对。月份终了,财政专户存款账面结余与财政专户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存款结余。
  五、经办机构设置收入过渡户时,应增加“102收入户存款”科目。收到参保人交费收入或集体扶持收入时,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参保人交费收入”、“集体扶持收入”科目;收到收入过渡户的利息时,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收入过渡户存款转入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
  111暂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二、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如下:
  1.经办机构向委托结报机构预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经办机构定期与委托结报机构结算时,根据审核后的结报支出,借记“住院支出”、“门诊指定项目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2.经办机构拨付定额备用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等科目;取消定额备用金户时,借记“支出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对方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项。
  121对外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二、按规定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对外投资实际成本。
  201临时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为解决基金周转困难而借入的临时款项。
  二、借入临时款项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借款本息时,按本金数,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利息,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还的临时借款。
  211暂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收款项。
  二、收到暂收款项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还的暂收款项。
  301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二、期末,将“参保人交费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其他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参保人交费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住院支出”、“门诊指定项目支出”、“其他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住院支出”、“门诊指定项目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历年滚存的基金结余。
  401参保人交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参保人个人交纳的资金收入。
  二、收到参保人个人交费收入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乡镇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02集体扶持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收入。
  二、收到集体扶持收入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乡镇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03政府资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各级政府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收入。
  二、收到各级政府资助收入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各级政府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09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利息收入、社会捐赠收入、基金投资收益等其他收入。
  二、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如下:
  1.收到存款账户利息收入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对外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先记入“接受捐赠物资备查簿”,待变现后,记入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01住院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支付给参保人用以补偿其住院医疗费用的支出。
  二、根据实际结报的住院医疗费用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借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02门诊指定项目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支付给参保人用以补偿其门诊指定病种大额医疗费用的支出。
  二、根据实际结报的门诊指定项目大额医疗费用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门诊指定的特殊病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借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09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支付的一般门诊支出、规定项目的体检支出、借款利息支出和其他不可预见的非正常损失等。
  二、发生一般门诊支出、规定项目的体检支出、借款利息支出和其他不可预见的非正常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一般门诊支出、规定项目的体检支出、利息支出和其他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借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三章财务会计报告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略)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基金月末、季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
  基金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予以调整,填入本表的“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现金”项目,反映库存现金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支出户存款”项目,反映支出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支出户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财政专户存款”项目,反映财政专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设立收入过渡户时,应在“支出户存款”项目前增设第2行次“收入户存款”项目,反映收入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收入户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暂付款”项目,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暂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对外投资”项目,反映持有的国家债券投资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对外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临时借款”项目,反映尚未偿还的临时借款。本项目应根据“临时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暂收款”项目,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项。本项目应根据“暂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项目,反映截止本期末止历年滚存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结余。本项目应根据“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基金在月份、季度、年度内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会计报表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并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累计数”栏。如果上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作基金收支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本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表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予以调整,填入本表“上年累计数”。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项目,反映记入财政专户的参保人交费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以及利息收入、社会捐赠收入和基金投资收益等其他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参保人交费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2.“参保人交费收入”项目,反映参保人个人交纳的资金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参保人交费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3.“集体扶持收入”项目,反映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集体扶持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4.“政府资助收入”项目,反映各级政府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政府资助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5.“其他收入”项目,反映利息收入、社会捐赠收入、基金投资收益等的其他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6.“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参保人用以补偿其住院医疗费用的支出、门诊指定病种大额医疗费用的支出,以及一般门诊医疗费用支出、规定项目的体检支出、借款利息支出和其他不可预见的非正常损失等的基金支出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住院支出”、“门诊指定项目支出”和“其他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7.“住院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参保人用以补偿其住院医疗费用的支出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住院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8.“门诊指定项目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参保人用以补偿其门诊指定病种大额医疗费用的支出总额。本项目应根据“门诊指定项目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9.“其他支出”项目,反映一般门诊支出、规定项目的体检支出、借款利息支出和其他不可预见的非正常损失等支出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0.“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结余”项目,反映基金收入扣除支出后的当期结余。本项目应根据“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的贷方发生额与借方发生额的差额(若为亏损应以“-”号表示)填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明细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基金在月份、季度、年度内收入的明细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会计报表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并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累计数”栏。如果上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作基金收入明细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本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明细表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予以调整,填入本表“上年累计数”。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参保人交费收入”项目,反映参保人个人交纳的资金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参保人交费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参保人交费收入”项目下按乡镇分别反映参保人个人交纳的资金收入情况。各明细项目应根据“参保人交费收入”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纳入明细项目披露的乡镇参保人个人交费收入总额应占参保人个人交费收入总额的75%以上。
  2.“集体扶持收入”项目,反映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集体扶持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集体扶持收入”项目下按乡镇分别反映集体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收入情况。各明细项目应根据“集体扶持收入”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纳入明细项目披露的乡镇集体扶持收入总额应占集体扶持收入总额的75%以上。
  3.“政府资助收入”项目,反映各级政府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政府资助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政府资助收入”项目下按各级政府分别反映政府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形成的资金收入情况。各明细项目应根据“政府资助收入”科目所属的各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4.“其他收入”项目,反映利息收入、社会捐赠收入、基金投资收益等其他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其他收入”项目下按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分别反映基金的其他收入情况。各明细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所属的各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明细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基金在月份、季度、年度内支出的明细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会计报表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并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累计数”栏。如果上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明细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本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明细表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予以调整,填入本表“上年累计数”。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住院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参保人用以补偿其住院医疗费用的支出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住院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2.“门诊指定项目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参保人用以补偿其门诊指定病种大额医疗费用的支出总额。本项目应根据“门诊指定项目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门诊指定项目支出”项目下按门诊指定的特殊病种分别反映基金的门诊指定项目补偿支出情况。各明细项目应根据“门诊指定项目支出”科目所属的各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3.“其他支出”项目,反映一般门诊支出、规定项目的体检支出、借款利息支出和其他不可预见的非正常损失等支出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其他支出”项目下按一般门诊支出、体检支出、利息支出和其他反映基金的补偿支出或其他支出情况。各明细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所属的各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三、基金收支情况分析说明书
  基金收支情况分析说明书是经办机构编制年报时,以文字为主,结合相关的数据指标,分析说明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和下期基金收支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的书面报告。基金收支情况分析说明书应对报告期的基金收支情况作全面、详细的分析、总结和说明。基金收支情况分析说明书应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数据表(格式附后)。
  基金收支情况分析说明书的内容至少应对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说明并提供主要的财务指标:
  (一)基金收支的基本概况
  基金收支情况分析说明书中应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参保人负担率、结报率、基金支出收入率等财务分析指标分析说明报告期基金收支的基本概况。其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指标主要反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普及程度;参保人负担率指标主要反映参保人个人交费标准占统筹地区年人均纯收入的比重;结报率指标主要反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受益情况,并通过住院结报率指标和门诊指定项目结报率指标作进一步的分析;基金支出收入率指标主要反映报告期基金支出与基金收入的平衡情况。
  (二)基金收入的情况说明
  基金收支情况分析说明书中应通过基金收入增长率、筹资标准增长率、参保人交费收入率、集体扶持收入率、政府资助收入率等财务分析指标分析说明报告期基金收入的基本情况。其中:基金收入增长率指标主要分析报告期基金收入增长情况;筹资标准增长率指标主要分析基金筹资标准的变动情况;参保人交费收入率、集体扶持收入率、政府资助收入率指标主要对基金收入结构变动情况作具体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分析说明书应对参保人交费收入和集体扶持收入中预收下一年度的收入情况作进一步的说明。
  (三)基金支出的情况说明
  基金收支情况分析说明书中应通过人均补偿金额、大病补偿率、住院支出率、门诊指定项目支出率等财务分析指标分析说明报告期基金支出的基本情况。其中:人均补偿金额指标主要反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平均补偿水平,并通过人均住院补偿金额指标和人均门诊指定项目补偿金额指标作进一步的分析;大病补偿率指标主要反映基金对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偿程度,并通过住院补偿率指标和门诊指定项目补偿率指标作进一步的分析;住院支出率指标和门诊指定项目支出率指标具体分析基金补偿支出结构情况。
  (四)基金结余的情况说明
  基金收支情况分析说明书应通过基金当年结余额、基金当年结余率等财务分析指标分析说明报告期基金结余的基本情况。其中:基金当年结余额指标反映报告期基金结余的金额;基金当年结余率指标反映报告期基金结余的程度。基金收支情况分析说明书应对当年基金结余的成因作具体的分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数据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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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财会[2011]3号 2011/3/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 京国税发[2003] 2003/8/22
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调整及会计核算等 财库[2008]78号 2008/11/18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财 湘财库[2006]19 2006/7/31
关于发布《煤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煤财劳[险]字[1 1997/10/28
关于完善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 财社[2004]37号 2004/6/22
财政部关于印发《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4]14号 2005/1/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 内财会[2012]19 2013/1/1
国家外汇额度收汇上缴核拨留成总帐会计核算办法 1991/1/1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会计核算和估 中基协发[2013] 201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