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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财政局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温州市区土地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14
实施时间: 2006-11-14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阅读人次: 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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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地税分局、国土资源各分局及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的征收管理,切实完善土地交易税收征管规程,规范征收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就土地交易税收征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区财政、地税、国土资源部门,应认真组织学习国家有关土地管理和土地税收法律、法规,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和途径,对纳税人做好土地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公开(布)有关土地权属登记、税收征收办理流程及有关政策。
  二、按照《通知》有关规定,建立土地权属登记、税收征收信息交换制度,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1、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年初向财政、地税部门传送上年度土地设定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有关资料。
  2、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转让变更登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相关交易手续后,按季度将有关信息传送市财政局和地税局。
  3、市财政局、地税局将有关土地税收征收情况,按季度传送市国土资源局。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土地交易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所得税、基金(费)的规定,开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凭纳税人出具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办理土地登记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复印件(或证明)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四、市区各财政、地税、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积极协商、相互支持、明确责任、创造条件,在土地交易时,要方便纳税,提高土地权属登记效率。
  五、土地交易税收工作规程。
  1、土地交易申请登记。土地交易双方向主管土地交易登记部门(中心)申请办理土地交易登记手续,确认土地交易(出让、转让)等法律责任文书,开具土地使用权转让纳税情况联系单及其他相关证明。
  2、申报纳税。纳税人按照地税部门规定的条件,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及土地交易纳税情况联系单,向地税部门设立的窗口申请缴纳土地交易的有关税、费,并申请代开发票,地税部门按规定办理征税(或免税)手续。
  3、申报契税。纳税人按照主管财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及土地交易纳税情况联系单,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缴纳土地交易的契税,主管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契税完税(或免税)手续。
  4、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对符合申请土地权属登记条件的,在纳税人提供完税(或免税)手续后,办理土地权属登记。
  六、土地交易申报征收规定
  1、房屋(二手房)交易时,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照温财税〔2005〕203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凭房产证和契证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手续。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及其他税(基金、费)的纳税申报。
  3、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纯土地),由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并委托温州市农税局契税办税窗口受理纳税申报和税收的征收。
  七、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汇算清缴。
  八、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件一);
  2、土地使用权转让纳税情况联系单(附件二);
  3、土地交易合同;
  4、房屋交易合同;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九、对企业拍卖土地、土地投标以及改制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主管税务机关都要及时对企业做好纳税辅导工作。
  十、市区各财政局、地税分局和国土资源所、地产交易所,要严格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应及时反映和上报。
  十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应以新的规定为准。
  附件1:土地使用权转让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略)
  附件2:土地使用权转让纳税情况联系单(略)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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