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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驻赣监[2010]3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4-6
实施时间: 2010-4-6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4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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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实施以来,我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各项工作得到有序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存在不少问题,如不属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范围企业申报退税、财税机关审核不严、退税企业上报资料不全等。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再生资源退税工作,促进我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情况开展自查。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按照财税[2008]157号、财税[2009]119号、《江西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批操作办法》和《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驻赣监字[2009]78号)有关要求,对本地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进行自查,具体内容包括:
  1、是否属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范围。
  2、是否对回收企业收购的废旧物资进行集中验货,并办理了验货手续。对验货发现的不属于废旧物资是否给予剔除,验货材料是否装订成册用于备查。
  3、初审机关是否按财税[2008]157号、财税[2009]119号文件要求对审核退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了有效审核,主要包括:报送的资料是齐全、相互之间对应、勾稽关系是否正确;是否对纳税人申报的退税资料与原件进行了核对无误。
  4、申请退税的税款是否属于申请退税所属期;申请退税税款是否经当地国库、国税部门确认已入库。
  5、是否存在预缴税款,延期申报、延期缴税是否按规定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
  6、是否定期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
  7、对退税额较大的重点经营单位,初审财政是否查看进、销货合同、取得进、销货函证,银行结算与进、销对象是否一致等。
  8、对本地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进行研究,提出规范管理的建议。
  二、自查安排
  从2010年3月26日至4月25日,各级初审机关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于4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分别报送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一处、省财政厅条法处、省国税局货物劳务税处。
  三、自查要求
  为了使自查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提出如下要求:
  1、各初审财政机关、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自查工作,按照本通知规定,由单位领导负总责,财政、国税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所有再生资源退税企业开展全面自查。
  2、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底稿,如实反映自查发现的问题,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对难以定性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请示。
  3、自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江西专员办、省财政厅、省国税局上报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自查发现的问题、问题自纠情况、需要报告的情况等内容。
  四、检查处理
  各地自查期间,江西专员办、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将根据情况派员前往督导;自查工作结束后,根据各地区自查情况,江西专员办、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检查发现自查没有纠正的问题,将按《江西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批操作办法》有关规定,取消其初审机关资格;问题严重的要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对自查人员严重违纪规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业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
  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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