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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发票退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地税征[2005]84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25
实施时间: 2005-5-2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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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近接一些县(市、区)局反映,对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后,发生误填退票的,应作如何处理,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受票单位未将货运发票作账务处理、货物承运单位已将货运发票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发生退票,受票单位须将货运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原件退还货物承运单位,并出具退票书面证明。货物承运单位收到原发票联、抵扣联和退票证明后,开具红字货运发票(负金额发票),记账联作为扣减当期运输收入的凭证,并重新开具货运发票。原发票联、抵扣联和退票证明是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应同红字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和存根联一起存档保管。
  二、受票单位已将货运发票作账务处理,发票联、抵扣联原件无法退回的,受票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取得当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货物承运单位,货物承运单位收到证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开具红字货运发票(负金额发票),记账联作为扣减当期运输收入的凭证,发票联、抵扣联交受票单位作为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三、受票单位和货物承运单位都未将货运发票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发生退票,不得开具红字发票,视同误填作废发票处理,应当在货运发票各联上加盖“作废”戳记,随同存根联保管,并根据纠正后的正确信息(数据)重新开具货运发票。
  四、货物承运单位在重新开具货运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新开具金额及税款与原开具金额及税款进行清算,实行多退少补。
  五、货运发票发生退票,其已征收的税费在下次(期)代开货运发票时抵缴,无法在下次(期)代开货运发票时抵缴的,须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作为误收予以办理退税。退还税费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附已征收的完税证明和开具的红字发票。具体退税办法:市局各分局按照《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退税管理的通知》(温地税计〔2002〕2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局按照各自有关退税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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