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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财政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8-6-26
实施时间: 2008-6-2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银行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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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人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温州市财政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温州市财政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人民银行 温州市监察局 温州市审计局
  为规范我市财政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管理,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加强财政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银行账户的管理范围
  凡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团体、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统称财政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都要纳入银行账户管理。
  二、银行账户的设置
  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财政收付、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一般存款账户。该类账户只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等与借款相关的业务,不得办理其他资金的收付结算,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且有一定使用期限。预算单位除因借款需要外,一律不得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该类账户是依据有关要求对其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账户,预算单位同一性质的资金凭同一证明文件只能申请开立1个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开设党费、团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原则上开设1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其他特殊情况,按确需原则经批准后开设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不得将应上缴财政的各项资金和财政拨款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对于上述资金之外的资金,转为定期存款的,须在原资金账户开设银行办理,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预算单位不得开设临时存款账户,临时机构如有业务收支,在机构办公室所在预算单位的相关账户中设明细账核算。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预算单位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的有关银行账户开设,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并由人民银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予以核准。
  预算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填写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审批表》(附件1),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开户依据,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重新办理开户审批手续、销户与开户的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资金(包括存款利息)悉数转入新开账户。
  涉及开户银行有关内容变更的,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具体手续后,填写《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2)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开户银行有关内容的变更包括: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其他变更内容。
  预算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1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一般存款账户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需凭新借款合同办理续期手续。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承续其职能的单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四、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
  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必须由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账户用途,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申请进行审核。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财政等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财政部门应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档案,对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定期对预算单位开立的各类银行账户进行验审并与人民银行进行信息互通。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预算单位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按规定处理。发现开户银行违反规定的,应移交人民银行处理。涉及人员处分的,应移交监察部门。
  人民银行应监督开户银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本规定为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规行为。
  监察部门在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中,对违反规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和改变账户用途的,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并依据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审计部门应结合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对预算单位各个账户资金收付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同时函告财政部门。涉及人员处分的,应移交监察部门;发现开户银行违反规定的,应移交人民银行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附件: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审批表.xls    
附件: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1.xls    
附件: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办事指南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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