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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为降低非典型肺炎影响认真贯彻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地税[2003]86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29
实施时间: 2003-5-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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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分局、征管局、稽查局、有关处室:
  为切实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6号)、《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采取扶持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03〕1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对部分受“非典”疫情影响行业实施税费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浙地税发〔2003〕72号)与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非典型肺炎影响若干政策的通知》(温政发〔2003〕17号)的有关规定,最大限度减轻非典给我市经济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确保全市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市区自2003年5月1日开始至9月30日止实施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明确如下:
  一、关于相关行业减免营业税等问题
  (一)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对娱乐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关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问题
  对温州市区(包括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自2003年1月1日至4月30日,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原月营业额4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从2003年5月1日起,提高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即月营业额从2000元提高到4000元。
  上述起征点提高后执行中的具体事项,另行下达文件。
  三、关于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
  (一)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可凭捐赠票据,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凡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公安干警及其他相关的防疫工作人员,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殊性工作补助和奖励,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暂定2003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时停止。
  四、关于房产税减免问题
  (一)受非典影响较大的、纳税确有困难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商业区性旅游景点、旅行社、餐饮、交通运输、娱乐等行业自用的房屋,以及市区多元粮食企业在组织粮源并接受政府监控时形成政策性亏损的,其自用的粮食营业房和粮食仓库,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主管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照顾。
  (二)对市区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个人出租的营业用房应缴纳的房产税,经地税部门批准后,给予减免65%。减免的税款以所属时期为准。
  纳税人未按实申报,经税务稽查需补缴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不予减免。
  五、地方养老保险基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问题
  (一)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对娱乐业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对饮食、旅店、民航(除旅客运输)、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四)受非典影响较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商业区性旅游景点、旅行社,餐饮、交通运输、娱乐业等行业实行报账征收的企业要求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由地税部门批准后予以减免。
  (五)对在组织粮源并接受政府监控时形成政策性亏损的市区多元粮食企业要求减免地方养老保险基金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由地税部门批准后予以减免。
  六、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缓缴问题
  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等旅游企业按时足额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权限经所在地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审批同意后,予以缓缴。批准缓缴期间不计息,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及时足额补缴。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2003年5月和6月,法定纳税申报期限由当月的10日延长到当月的25日。
  八、关于减免税费、调整定额的报批手续和程序问题
  凡属于防治“非典”期间,符合税费优惠政策实行免征、减征和缓征的,纳税人于6月底之前提出申请,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及时办理。
  (一)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商业区性旅游景点、旅行社、餐饮、交通运输、娱乐等行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经主管地税征收分局审批后,按原定额的50%调整后征收有关税费。
  对出租车营运行业,单车月营业额由原来的4000元减至1000元标准计算征收。各出租车公司应将享受优惠政策的出租车司机名单上报主管地税征收分局。
  (二)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的税费减免,由各主管地税征收分局审核汇总后分别上报市局税政处、规费处审核后报局长室核准。
  (三)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个人所得税免征的政策,由各主管地税征收分局核准。
  (四)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地方养老保险基金的,由各企业提出申请,经各主管地税征收分局汇总,报市局规费处审核后,报局长室核准。
  (五)对符合上述房产税减免政策的纳税人,需填报申请表,由主管地税征收分局分户造册汇总,仍按原规定审批权限执行。
  (六)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办理缓缴的手续,比照税款缓缴的审批手续,由企业向各主管地税征收分局提出申请,经市局规费处审核后报局长室核准。
  九、全市地税各部门一定要公开公正,畅通渠道,加强宣传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同时加强对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的跟踪管理,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填报《部分受“非典”疫情影响行业减免税、费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附表1)、《部分受“非典”疫情影响行业缓征税、费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附表2)。税政、规费、征管、计财和法规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监督,衔接落实。
  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及分析说明每半月一报。各县(市、区)局(分局)的执行情况汇总后,于每月13日、28日报市局政策法规处。
  十、关于优惠政策执行范围、时间问题
  由于税收减免权限与非典对经济影响程度不同,上述政策只在市区执行。各县(市)地税局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制订本县(市)具体操作办法,并上报市局备案。除上述政策外,各级地税部门不得以防治非典为由擅自出台税费优惠政策。
  附表:1.《部分受“非典”疫情影响行业减免税、费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
     2.《部分受“非典”疫情影响行业缓征税、费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相关附件:
附件1:《部分受“非典”疫情影响行业减免税、费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doc    
附件2:部分受“非典”疫情影响行业缓征税、费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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