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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温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地税政[2005]132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11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阅读人次: 525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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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温州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的复函》(浙地税函〔2005〕227号,附件一),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划分为五级,每平方米适用税额分别为6元、4元、3元、2元、1元(具体地段的等级及税额见附件二)。为认真做好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调整工作,保证政策调整及时到位,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辅导工作。今年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是认真贯彻总局文件精神,按照省局统一部署进行的,是为了配合国家开展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为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服务。各征收单位应提高对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工作的认识,加强宣传辅导工作,全面领会政策精神,组织基层税务干部开展学习,有条件的可以组织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更好地把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工作落实到位。
  二、建立健全税源管理。这次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牵涉面广,调整幅度相对较大,各征收单位要克服税种收入小、征管难度大的思想意识,积极贯彻“抓大不放小”的工作原则,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基础税源管理工作,以这次土地使用税的政策调整为契机,对纳税人的基础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和清理,切实掌握所管辖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情况及适用税额负担能力,为推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精细化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有关计税依据的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市政街道、广场、公园供公共使用、游览的绿化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在实际征收管理中,纳税人提供的土地使用证书上的土地面积往往包括分摊的厂区及院落以外的所属免税范围的公共用地。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做如下规定:
  1、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上的面积。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确定。
  2、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上的面积,如果包括了分摊的厂区及院落以外的所属免税范围的公共用地面积的,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才能据实扣除;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
  四、执行时间:以上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温州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的复函(略)
  附件二:温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及适用税额标准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相关附件:
附件2:温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及适用税额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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