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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砂资源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地税政[2005]137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6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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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第一、二税务分局: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砂资源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36号)精神,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市开征建筑用砂资源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在我市境内开采建筑用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建筑用砂资源税税额标准暂定为1元/吨。
  二、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同时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做好征收工作。
  三、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地税局。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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