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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地税政[2005]8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5
实施时间: 2005-2-5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温州
阅读人次: 2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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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为促进我市建筑用石的合理开采,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10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筑用石资源税税额标准的批复》(温政办〔2005〕5号)精神,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在我市境内开采建筑用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适用的资源税税额标准为0.5元/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817号)规定,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其它有关资源税代扣代缴事项按温州市地税局《关于实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温地税政〔1999〕24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一〔1998〕21号)等文件(附件2)执行。
  二○○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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