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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8
实施时间: 2004-1-8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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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征管局、第二征管局、稽查局、信息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和“三个办法、一个方案”等相关规定要求,为做好我市货物运输业纳税人清理,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和“三个办法、一个方案”,是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大举措。市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各级领导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从全局利益出发,认真负责、相互配合、全力协作,有序地组织有关税务人员认真学习“三个办法、一个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强对货物运输营业税纳税人的宣传和纳税申报、发票数据采集申报的辅导,深入开展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和货运发票管理的清理整顿工作,保证将“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执行到位。
  二、认真开展货物运输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一)认定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具备条件、报送资料及程序:
  1.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2)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2.以下纳税人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1)不同时具备本通知上款规定条件的单位;
  (2)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
  ①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②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③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3)拥有运输工具的个人。
  3.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应提供或出示下列有关证件或资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6)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7)购置自有运输车辆购买发票复印件(因企业转制、购入车辆发票遗失、抵债车辆等原因不能提供购车发票的,如能提供相关证明,可认定为自有车辆);
  (8)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4.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程序:
  (1)对现有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认定手续:
  ①申请程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如实填写《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认定所需资料。
  ②审批程序和审批机关。对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并签具意见后,报市地税局审批。对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发给《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货物运输发票的证件。
  (2)对新办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凡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其认定程序同前款规定。
  (3)代开票纳税人达到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认定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应具备条件、报送资料及程序:
  1.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代开票纳税人: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2)有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运输车辆的证明。
  2.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或资料:
  (1)单位和个人申请报告;
  (2)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尚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暂可不提供);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尚未办理的可暂不提供);
  (6)承包、承租或挂靠车辆应提供承包、承租或挂靠合同复印件;
  (7)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申请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程序:
  (1)对现有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认定手续:
  ①申请程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如实填写《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认定所需资料。
  ②审批程序和审批机关。对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市本级授权征管局审批。对符合代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发给《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代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证件。
  (2)对新办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凡符合代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各征管局应将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信息录入《税友2000》信息系统,并打印《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认定证书其有效期暂定为3年(从认定之日起计算)。
  三、认真做好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
  (一)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规定
  1.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2.自开票纳税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并在发票联和报查联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和蓝色印泥“开票人专章”(“开票人专章”加盖在发票下方正中央)。
  3.自开票纳税人对下列情况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1)未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2)非货物运输劳务;
  (3)由其他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及挂靠人)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
  (二)代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管理规定
  1.代开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凡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提供以下资料并缴纳税款后,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代开统一发票。
  (1)《代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证书》;
  (2)所承运货物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2.代开票单位对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应按发票所注承运单位逐户建立货物运输收入台账,逐笔登记代开发票数量、发票号码、开具金额,并将代征的税款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解缴入库。
  (三)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逐栏、如实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开具给其他单位的,收货人栏应按规定填写收货人全称,收货人识别号如果确实不能提供则可不填写。
  (四)运输单位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开具运输发票后,发生退票的,按以下方法办理:
  1.自开票纳税人发生退票的处理办法: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未付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发票原件退还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收到后,将退回的发票原件附在原发票的存根联后,并在该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运输收入的凭证,重新开具运输发票交一般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已付款或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运费发票的发票联无法退回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简称证明单)交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收到证明单后开具红字运输发票,作为扣减当期运输收入凭证,同时将红字运输发票送交一般纳税人。
  (3)运输单位在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同时进行新开具金额及税款的清算,实行多退少补。
  2.代开票纳税人退票的处理办法:
  (1)代开票纳税人出具发票后,收货人要求退票的,应持发票原件或证明单向代开票单位申请重开。代开票单位对退回的发票或证明单审核后,重新开具货物运输业代开统一发票,并将原发票复印件或证明单和完税凭证复印件附在新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后,以备核查。
  (2)代开票单位在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同时进行新开具金额及税款的清算,实行多退少补。
  四、其他单位和个人临时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需要开具发票的,应按丽水市地方税务局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中《临时经营通用发票开具管理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向经营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临时经营通用发票》。
  五、做好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清单的采集和报送。
  (一)自开票纳税人应根据开具的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同时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自开票企业版)”将清单信息逐条采集到系统中并生成清单的电子信息。自开票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除报送营业税申报表外,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
  (二)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要先代征税款后再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票中介机构在解缴代征税款后,必须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在每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
  (三)各征管局负责采集《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接收自开票纳税人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清单》和代开票中介机构报送的《代开票中介货物运输发票清单》。汇总货物运输发票信息,并按总局和省局的规定在每月20日前将数据用FTP传送到市局税政处,由市局税政处汇总后上报省局
  六、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税收控管。
  (一)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每月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不得小于每月发票开具金额。
  (二)代开票单位在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按3.3%的征收率征收,其中营业税的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费率为3%。其所得税征收率在省地方税务局通知下达以前,暂按原规定执行。对实行查帐征收的代开票纳税人,代开货运发票时征收的地方税费,可填报《抵税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在下期应缴税款中给予抵扣。
  (三)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代开票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后,如果登记的是企业则在税种登记设定时,将与交通运输业有关的几个税种设定为随到随征;如果登记的是个体工商户则可在双定模块中暂将其定额认定为0。
  (四)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按月结算定额税款与代开票税款,具体办法如下:
  1.定期定额税款的抵缴以单车为单位进行清算。即以每个代开票纳税人上月的单车开票金额与该纳税人上月单车应纳定期定额税款营业额进行比对。开票金额大于定额的,定期定额税款不再征收;开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数减去开票金额的后的余额为依据征收税款;没有开票金额的,全额征收定期定额税款。
  2.每月终了3日内,代开票单位将代开票纳税人按单车归集的上月开票金额、已纳税款的统计信息传送市局第一征管局,由市局第一征管局负责开票金额与定额营业额的比对,并产生比对结果清册,作为征收定期定额税款的依据。
  3.市运管稽征处代征人员在征收定额税款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上月的税收完税凭证,并对上月开票金额大于上月定期定额的纳税人,提供《税款缴纳情况联系单》,作为其完税证明。征管局应加强与市运管稽征处的沟通与联系,继续发挥运输稽征税收源头控管作用。
  4.年度终了后,代开票单位将代开票纳税人按单车归集的全年开票金额、已纳税款的统计信息传送市局第一征管局,征管局根据代开票纳税人单车月均开票金额,作为调整当年度代开票纳税人单车定期定额营业额的依据。
  七、工作要求
  (一)认真开展货物运输纳税人的清理和整顿工作。各征管局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进行全面清理和审核,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做好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同时补办税务登记证,全面做好货物运输纳税人的规范管理。
  1.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是否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均可办理税务登记。凭税务登记和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2.对不同时具备《货物运输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三个条件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应提供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名称”栏用括号注明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使用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控管。除经市局批准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货物运输单位可按规定领购货物运输业发票以外,代开票纳税人、代征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发放货物运输业发票;对不发生货物运输劳务的联运企业、货运服务企业,也不得发放货物运输业发票,可视具体情况领购代理业或服务业发票。
  从事联运业务的纳税人,应一律使用新版的《浙江省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或《浙江省货物运输代开统一发票》,原《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三)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市局各有关部门应按照省局要求,做好对征管局和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业务指导和落实。税政处负责做好有关政策的落实、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汇总、传递、贯彻落实情况上报;征管处负责做好有关工作的协调、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管理;计财处负责做好代征单位票款和代征手续费的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做好电脑版货物运输业发票开票软件应用、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采集和传送软件应用、定期定额税款抵扣软件的设计、开发。
  (四)各征管局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并按规定时间通过FTP传输方式向市局税政处报告下列情况:
  1.贯彻落实的工作进度;
  2.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的申请户数和实际已认定的户数;
  3.其他情况。
  二○○四年一月八日
  附件:税款缴纳情况联系单
市运管稽征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开票金额大于定额的,定期定额税款不再征收。该纳税人(车牌号 ), 年 月的开票金额 元, 已大于其上月定额,本月定期定额税款不再征收。
                         丽水市地税局第一征管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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