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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经企[2009]121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5
实施时间: 2009-5-5
法规类型: 担保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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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信用担保机构: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帮助我市担保机构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切实减轻担保机构税负,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厦门市经发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将联合组织开展我市2009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报免征营业税和续减营业税的评审、推荐工作。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信用担保机构认真对照执行,通过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http://www.sme.gov.cn/)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管理系统”填写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版)一式3份报经发局。各担保机构须于6月5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附件:担保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二○○九年五月五日
  工作联系人:
  经发局 林 菲 电话:5397532
  地税局 涂昌华 电话:5319098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办公室2009年5月5日印发
  附件:担保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担保机构须于5月20日提交以下书面申报材料(请按下列顺序装订,一式3份):
  一、申请报告(申报续减营业税的担保机构,报告中包含营业税减免工作的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
  三、2008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责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复印件
  六、2008年度担保业务明细表(经协作银行加盖公章确认)
  其中,第二,六项材料以网络申报系统上打印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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