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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建筑安装业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7-1
实施时间: 2002-7-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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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为了加强建筑安装业税收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是指使用建筑材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对其进行修缮、装饰,以及安装各种设备工程作业的劳务活动。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三、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地方税(费、基金)的纳税人。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四、从事建筑安装业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外地来丽或在丽水地区跨县(市)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必须自工程开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填发的“外经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以及其他资料向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报验登记。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经审核无误,收存“外经证”后予以注册登记,但不核发税务登记证,纳税人持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活动。建筑安装工程完工后,纳税人应向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结清税款后,领回“外经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从事经营建筑安装业未持有“外经证”的外来单位和个人,应向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对其按固定经营业户管理。其在施工地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对其实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允许其进行纳税调整。
  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建筑安装的总承包人应向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相关基础资料。
  五、纳税人跨县(市)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应凭税务登记证及有关资料(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本系统施工队伍证明等)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简称“外经证”)。赴沪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向省政府驻沪建筑办事处税务组申请核发“外经证”。
  六、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签订承建合同后,须在承建工程开工以前持合同和工程预算书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登记。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建筑安装企业报送的材料建立工程项目台帐。
  七、建筑安装业纳税人的计税营业收入为:
  1.建筑安装单位或个人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提前竣工奖等)。
  2.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是否结算、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3.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营业额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4.建筑安装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八、建筑安装企业在办理工程结算或向对方收取与建筑工程有关的价款(包括工程所用建设单位自购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时应按规定开具发票。
  九、从事建筑安装业的纳税人,应按月向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以及有关纳税资料,按时缴纳地方税(费、基金)。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企业,持“外经证”在外地经营的,应在施工地取得工程项目收入之日起30日内,填制“建安企业跨地经营收入申报表”(见附件一),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每项工程收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凭此预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建安企业工程收入完税证明单”(见附件二),以备核查。
  扣缴义务人扣缴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应按月向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解缴。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领取“代扣代缴税款凭证”,据以向纳税人扣税,并及时办理结报手续。
  分包或转包工程纳税人应纳的营业税,即使总承包人已代扣其税款,纳税人也应自行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已扣缴的税款可凭“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予以扣除。
  十、发票使用应严格贯彻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筑安装业纳税人不得跨县(市)携带、邮寄、运输、开具空白发票。取得跨县(市)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建筑安装业纳税人应按下列规定开具发票:
  1.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凭《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发票只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所在县(市)范围内开具。对实行“单定”或“双定”征收的纳税人,其发票必须实行代管监开。
  2.外来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申请领购发票的,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1万元以下的发票保证金(发票限购1本),并实行代管监开。
  3.外来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未申请领购发票,需使用发票的,应向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发票。在申请开具发票时需提供“已完工程进度表”、“工程价款结算帐单”以及建设单位确认的料、工证明单等资料。
  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统一开具“丽水市地方税务局临时经营通用发票”。
  十一、建筑安装业纳税人应按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正确核算。
  十二、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不能正确反映生产经营成果的,主管地税机关可对营业额和所得额难以准确计算的纳税人,通过核定一定时期的营业额和所得税预征率,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所得税等税种。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由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按下列要求确定纳税人的税款征收方式。
  1.“单定”又称“查额定率”(指查实营业额,核定所得税预征率),即税务机关根据查实的营业额,适用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城建税税率和核定的所得税预征率,实行按月预缴、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的一种征收方法。这种方式适用于设有帐册记载进销货,原始凭证齐全,能通过帐册查实营业额,但不能查实其实际成本费用、准确计算盈亏的纳税人。
  2.“双定”又称“定额定率”(指同时核定营业额和所得税预征率),即税务机关通过调查测算,按照合理的方法核定营业额和所得税预征率,适用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城建税税率和核定的所得税预征率,实行按月入库、年终不进行所得税汇算的一种征收方法,适用于没有设置正式帐册,原始凭证不齐全,难以核实营业额,也不能准确计算盈亏的纳税人。
  十三、实行“单定”或“双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业纳税人,全市统一规定所得税预征率下限,各地在核定征收时所得税预征率不得低于下限规定。
  1.账证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经营建筑安装业务的,其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不低于2.5%。
  2.账证不健全的建筑安装单位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其企业所得税预征率不低于2%。
  3.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进行会计核算的从事建筑安装的单位和个人,个人所得税按工程价款不低于0.5%的征收率,实行核定征收。
  4.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丽水市地方税务局临时经营通用发票”和缴纳应纳税款,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按3%征收。
  十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建设主管部门的联系,强化税源控管,防止税收流失。对征收难度大、难以有效掌握的税源,可依据有利控管原则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十五、本办法由丽水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自行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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