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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26
实施时间: 2002-11-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阅读人次: 271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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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征管局、第二征管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核)管理办法
  为正确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核)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是指:坏帐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加速折旧、弥补亏损、总机构管理费、企业财产损失等。
  二、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企业,必须在当年12月20日以前向主管地税征管局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规定报送资料:
  坏帐准备金:
  1、企业书面申请;
  2、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商品削价准备金:
  1、企业书面申请;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加速折旧:
  1、企业书面申请;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弥补亏损:
  1、企业书面申请;
  2、企业会计报表;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总机构管理费:
  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上年度的纳税申报表;
  3、上年度会计报表;
  4、管理费收支决算说明(表);
  5、本年度上半年会计报表和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
  6、下半年预计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和本年度计划提取费明细表(包括摊提企业的名称和具体数额)及其费用增减说明等资料;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财产损失:
  1、企业书面申请;
  2、国有企业须有同级财政部门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其他企业须有中国注册税务师等出具审核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市局不直接受理企业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申请。
  三、征管局受理企业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申请后,应及时给予认真审核。必要时,须到企业实地查核。
  征管局审核内容:
  1、上报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2、申请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3、企业财务管理是否规范、帐证是否健全;
  4、地税机关要求的其它相关内容。
  四、征管局审核后,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及时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市局。上报截止期限为当年年底(弥补亏损项目除外)。超过期限的,市局原则上不再审批(核)。
  弥补亏损项目上报期限为次年2月底。
  五、市局收到征管局上报的材料后,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审批或审核上报(省局)工作。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丽水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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