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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地税政[2004]131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5
实施时间: 2004-7-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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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二税务分局:
  经研究,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对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预售收入预征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通知如下:
  1.房地产企业对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日30日收取的开发产品预售收入进行自查、清理、项目结算。
  2.2004年7月1日起,房地产企业预售开发产品收入预征企业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8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发〔2003〕132号浙地税函〔2004〕234号文件规定,对房地产企业预售开发产品预售收入按15%利润率并计当期利润预征企业所得税。
  3.各税务分局要全面做好对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析、预测、跟踪管理等工作,对遇到的新情况请及时反馈。
  二○○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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