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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转让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丽地税征[2004]18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4
实施时间: 2004-3-4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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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征管局、第二征管局、稽查局、信息中心: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转让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丽地税征〔2003〕121号)下发后,在加强房地产转让市场税收征管、防止国家税款流失、促进房地产转让市场的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房地产转让市场的不断发展,在实际征管工作中需对现行的某些征管措施进行完善。经研究,现对加强房地产转让市场税收征管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转让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成交金额。纳税人未提供成交金额或提供的成交金额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按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计征税款;评估价格低于税务机关规定的基础计税价格的,按税务机关规定的基础计税价格计征税款。
  二、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批准凭证,并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供的完税凭证和免税批准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补充通知规定执行。
  二○○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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