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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地税征[2003]93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15
实施时间: 2003-7-15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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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征管局、第二征管局、稽查局、信息中心:
  为了加强教育劳务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市本级加强教育劳务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凡经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而从事教育劳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登记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税务登记—其他内资登记”中进行登记,并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
  二、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从事教育劳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开始教育劳务活动之日起30日内,持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身份证等有关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这里所称的教育劳务活动不包括各类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
  三、从事教育劳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外,应统一使用税务发票。
  四、从事教育劳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正确核算。
  五、对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不能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从事教育劳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核定时所得税预征率暂定为2%。
  六、对取得教育劳务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以下规定如实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税收。
  1、对取得教育劳务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文化体育业”缴纳3%的营业税,并按规定分别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对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教育劳务,取得教育劳务收入的个人(如举办学习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除依法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外,还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税项目的,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以每月收入总额减除费用成本及损失后的余额,年度终了,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费用成本及损失后的余额进行结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凭结算报告多退少补。
  3、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或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举办各类学习班、补习班、培训班,取得教育劳务收入的个人,除依法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外还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劳务报酬所得”为应税项目的,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收入总额减除费用(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后的余额。每次收入额的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对取得教育劳务收入的企业(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除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5、纳税人取得的教育劳务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应于次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6、对以核定教育劳务收入为计税依据缴纳地方税收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次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税。
  七、单位和个人提供教育劳务的减免税按以下规定办理:
  1、普通学校以及经政府或者政府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举办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及按国家规定录取,学业完成后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其学员学历的教育劳务,由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申请表》,经市地税局核准后,免征营业税。
  2、普通学校以及经政府或者政府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无学历的教育劳务,由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申请表》,经市地税局审批后,免征营业税。
  3、县级(含县级)以上党校、团校(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团校)提供的教育劳务,由其提出申请,并填写《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申请表》,经市地税局审批后,免征营业税。
  4、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教育劳务,由其提出申请,经市地税局审批后,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八、从事教育劳务的市属企事业单位,由第一征管局管辖,从事教育劳务的其他纳税人由第二征管局管辖。
  九、市局各征管局应加强对教育劳务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积极争取学校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组织力量对管辖范畴内的教育劳务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和清理,全面规范教育劳务的地方税收征管。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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