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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受“非典”影响突出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地税征[2003]76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21
实施时间: 2003-5-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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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第一征管局、第二征管局、稽查局、信息中心:
  为减轻“非典”疫情给我市部分行业的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丽水实际,经市局研究,决定对受“非典”疫情直接影响比较突出的部分行业提出如下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落实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在防治“非典”期间,对从事饮食业、旅店业、娱乐业、出租车行业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实行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对从事饮食业、旅店业、娱乐业、出租车业、美容美发等行业实行“双定”征收的纳税人,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其税收定额统一下调50%。对府前等菜市场实行“双定”征收的纳税人,其税收定额统一下调60%。
  三、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减免(包括税收定额下调)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
  四、对实行“双定”征收饮食业纳税人的所得税预征率从2003年5月1日起调整为2%。
  五、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等旅游企业按时足额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权限报市(或区)社会保障局和市地税局审批同意后,可以缓缴。批准缓缴期间不计息,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及时补缴。
  六、从事上述行业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需申请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人,应根据受疫情影响程度,向征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征管局审核,报市地税局审批。
  七、各征管局应提高认识,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的宣传,确保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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