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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市本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地税规[2005]109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0-17
实施时间: 2005-10-17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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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信息中心:
  根据《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丽地税规〔2005〕84号)等规定,现对做好市本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条件
  (一)达不到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不需办理审批手续。
  (二)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数额较大,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
  2.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以上的;
  3.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
  4.为治理水利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损失较大及其他特殊原因的;
  5.景点类旅游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符合条件的连锁企业,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
  6.已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企业经营发生困难的。
  二、减免程序和报送资料
  (一)申请。要求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简称缴费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提出减免申请,报送《要求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理由、依据、期限、金额等)。
  (二)审核。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对缴费人提交的《要求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进行逐项核实,出具核查报告或在中介机构出具的代理报告上签署确认意见,并在《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具体意见;申请减免费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缴费人更正;申请减免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缴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受理。申请的减免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缴费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费材料的,应当受理缴费人的申请。
  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费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应从受理之日至上报之日将缴费人的减免数据录入《税友2000》。
  (四)上报。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编制《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审批汇总表》,连同《核查报告》或《代理报告》、《要求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和《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规费处。
  (五)复核。市局规费处对主管地方税务分局上报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资料进行复核,经复核无误的,提出减免意见,提交局减免税审批小组。
  (六)审批。局减免税审批小组对规费处提出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意见进行审批。
  市局规费处依据局减免税审批小组意见在《税友2000》进行减免费审批操作。
  (七)发文。经局减免税审批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市局规费处拟文,经局领导签发后,批复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或转报省局审批。
  (八)公告和送达。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根据市局或省局批复,在办税服务厅对减免费审批结果进行公告,并逐户送达减免费审批书面决定。
  三、减免意见
  (一)对符合减免条件1-5的缴费人和开发区(包括工业区)的工业企业,减免幅度原则上为100%。
  (二)对符合减免条件6的申请人,按下列规定办理:
  1.金融、保险、高速公路,不予减免;外贸收购企业,原则上不予减免。
  2.没有按规定缴纳社保费或缴纳费额明显偏少的企业,在补缴社保费前,不予减免。
  3.当年被稽查局处罚过的企业,不予减免。
  4.对税收实行双定征收的,原则上不予减免。
  5.烟草,减免幅度不超过30%。
  6.电力、石油、石化、电信,减免幅度不超过50%。
  7.汽车、房地产、建筑,减免幅度不超过80%。
  8.商业企业、开发区以外的工业企业,减免幅度原则上不超过80%。
  9.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缴费人,如税收实行单定征收(即核定征收)的,其减免幅度不超过50%。
  四、其他
  凡经审批准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不论是征前减免还是征后减免,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均应要求缴费人如实进行申报,减免的费额应在《税友2000》得到全面、完整、正确的反映,并纳入税收会计进行规范核算。
  年度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报批期限为次年2月底前。各主管地税分局要及时做好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宣传辅导工作。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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