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建设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地税规[2005]84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18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丽水
阅读人次: 443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信息中心:
  为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1993〕29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版)》(浙地税函〔2004〕546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13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丽水实际,现对加强市本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上月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申报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银行(含信用社)以季度取得利息收入的0.6‰,保险公司以季度取得保费收入的0.6‰,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季度取得业务收入的1‰,于季满10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申报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对2005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缴纳期限由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对代开发票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其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在开具发票时不随营业税同时扣缴。
  对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可在开具发票时申报缴纳。
  三、对达不到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申请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数额较大,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
  2.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以上的;
  3.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
  4.为治理水利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损失较大及其他特殊原因的;
  5.景点类旅游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符合条件的连锁企业,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
  6.已按规定缴纳社保费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企业经营发生困难的。
  四、申请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报送《要求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书面申请报告》和《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应对申请内容进行逐项核实,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编制《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审批汇总表》,连同《核查报告》、《要求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书面申请报告》和《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报送市局规费处复核。
  市局规费处对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报送的申请减免资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减免意见。对于权限内的申请,报市地税局局领导审批;对非权限内的申请报局领导同意后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五、对帐证不健全或尚未建帐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或者从事外贸收购业务的企业,应从严掌握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
  六、年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6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6万元以上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上报省局审批时应报送市地方税务局的请示文件、《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审批汇总表》和企业填写的《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七、本通知从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市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 京国税发[2006] 2006/10/2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苏国税发[2000] 2000/11/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 京地税个[2010] 2010/1/7
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市本级教育附 洪财农[2004]21 2005/3/27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 “双带两服务”专项资金使 洪财农[2010]10 2010/11/2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0] 2000/7/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 内政字[2016]64 2016/3/14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流动人口 苏财规[2011]35 2011/9/2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桂财发[2000]31 2000/1/1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 衢地税发[2005] 200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