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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减免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地税规[2006]10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4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阅读人次: 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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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信息中心: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减免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6年1月1日(费款所属期)开始,缴费人应按月申报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符合减免条件,确因资金紧张,无法全额按期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经主管税务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务分局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批准缓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企业和缓缴幅度上报市局备案。
  二、缴费人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管税务分局在受理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申请时应督促缴费单位按规定缴纳。
  三、经批准享受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待遇的企业,主管税务分局应对减免情况进行结算,并将结算情况于次年4月底前上报市局规费处。
  四、2005年度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资料,税务分局应于2006年2月底前上报市局规费处。税务分局受理减免申请前,除拟减免部分外,其余部分应按规定征收入库。受理后,税务分局应将缴费人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审批的有关数据录入《税友2000》。
  税务分局未将缴费人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审批有关数据录入《税友2000》的,规费处不能提交市局减免税费领导小组审批。
  对已批准减免2005年度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企业,税务分局未在《税友2000》录入或录入不规范的,应在2006年2月底前按规定落实到位。
  五、对未批准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应按规定征收。2005年度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未按规定征收的,税务分局应在2006年2月底前通知缴费人申报缴纳。
  六、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和减免审批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丽地税规〔2005〕84号)、《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市本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工作的通知》(丽地税规〔2005〕109号)规定执行。
  附件:延期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延期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
企业编码   税务登记号   分类类别  
缴费人名称   法人代表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办税员   办税员证号  
经济类型   开户银行   帐号  
税款所属时期     ~         申请延期期限    日前
延期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意见:
延 期  
缴 纳  
理 由  
   
   
   
   
                                  
   
                                        法人代表:
                                        日(公章)
由税务         
本期批准缓缴期限:
税务分局管理科意见: 税务分局局长意见:
   
   
   
   
                      
                     
                                   
 填制要求:由缴费人填写,一式二份,报经审批后,税务分局留存一份,交缴费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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